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旅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昌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按照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不符合以上的規定,雖然有違反該公司規定的因素,但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因此,是不合拆迅敏法的,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的很多規定缺乏操作性,對於你的問題,公司笑餘可以用很多借口並碰來處理,說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給公司的形象帶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你拿它絕公升談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公司的章程和你們之間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了。勞動法對此是沒有明確約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因該被開除 打官司一定有勝算。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 先去私聊· 不行打官司去 一定贏!
被客戶投訴就被開除嗎
6樓:劉慶豐
法律分析:一般不會被開除,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陸大,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不存在法定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頌悉派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野賀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被客戶投訴被開除有賠償嗎
7樓:陽光養生小閣樓
在為公司辦理業務時都是會涉及到與客戶交談的,與客戶交談為公司簽訂相關專案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在這期間可能會遭到有些客戶的投訴遭到投訴用人單位肯定會對員工進行相關了解,那麼,合同期因為被客戶投訴被辭退有賠償嗎,接下來由為您介紹合同期因為被客戶投訴被辭退有賠償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合同期間因為被客戶投訴被辭退有賠償嗎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二、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一)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二)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三)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四)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三、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以上內容就是整理的關於合同期間因為被客戶投訴被辭退有賠償嗎相關內容,公司是否解除需要看是否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中約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員工的情形,否則公司做出解除的行為就屬於違法解除,
客服被投訴會被開除嗎
8樓:林境威
法律分析:一般不會開除,除非用人單位明確規定了,否則如果辭退職工的話,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攔手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含冊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談衡巨集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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