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根據法律規定,人犯在看守所死亡的應當由法醫作出醫療鑑定,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查清原因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查明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予以國家賠償。
法律簡派依據:
一、《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鑑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二、《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鎮知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攔旅賀)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看守所病死如何處理的答覆
2樓:君眾事務所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看守所是對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的法定場所,並負有保護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看守所履行上述職責的行為,是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責行為,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國家偵查權的司法行為。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式處理。」
專業點的律師請進,關於「不構成犯罪」看守所釋放之後出現的新情況
3樓:網友
1.這個到底是怎麼回事?
因為交通事故引起糾紛對方一輕傷",說的有點簡單了,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的,如果把人打成傷了,至少是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認為是尋釁滋事的話,估計是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在你方。當然,公安和檢察院存在不同意見是很正常的。
2.符合辦案程式或者司法程式嗎?
如果是單人單起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超了,公安機關把人關35天就違法了。如果關了35天,看來是多人共同作案了。
3.這個性質到底是什麼?
怎麼定罪名都不是問題,公安機關根據自己的調查可以認為是尋釁滋事,檢察院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也許法院將來會判決是故意傷害罪。具體的罪名要依照法院的審理判決為準。
4.取保?無罪?為什麼是人出來後在叫去辦取保?
只要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能繼續羈押在看守所了,公安機關必須放人。但公安機關認為仍有繼續偵察的必要的,應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可以監視居住,也可以取保候審。你必須明白,是否有罪,公安說了不算,檢察院說了也不算,非經法院判決,不認為是罪犯,現在,你方的人只是犯罪嫌疑人。
5.現在擔心的是派出所會不會再來找麻煩。走的時候派出所說案子要一兩個月才能結掉。是這個情況嗎。回被再拘留嗎或者再被提請批捕?檢察院會不會再受理這個案子?
被取保候審後,一般不會再被關進看守所了。如果又犯了事,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取保的規定的情形,又或者有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偵察的情形,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補充偵察有新的證據,可以向檢察院提起逮捕,檢察院也可以再次受理,法律是允許逮捕關押的,但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受理起訴,但取保候審的措施不必要變更。
6.在派出所的時候 那個警察說 派出所這種情況可以繞開檢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我們?有這個說法嗎?
可以的,這種情況稱作「直訴」,通過檢察院起訴的情況叫做「移送起訴」。
具體的法律條文不指明瞭,關於訴訟的程式你可以網上搜尋,裡面都有詳細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
4樓:網友
刑法帝到,路人全部閃開!
2,樓主,你要的並不是法條,我就不贅述法條了,我只告訴你你想知道的答案。
第一,(單子上寫的是「不構成犯罪」)。你說的情況裡是提請逮捕了,但是批捕上沒過,所以就這樣了,這叫「涉罪不捕」,這就必須得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是取保。但這並不等於你沒事了,公安可以補充證據,也可以變更涉嫌罪名再次提請逮捕。
第二,公安只有偵查權,檢察院才有公訴權,絕對不可能公安向法院提起公訴。但是為什麼公安會那麼說,見後文。
第三,不要去想公安是不是違反程式了,這沒有任何意義,你不可能告的倒公安。而且這個事情裡,按照你的描述公安並沒有違規。
第四,(因為交通事故引起糾紛對方一輕傷),這個事情是交通肇事把人撞成輕傷麼?我估計不是,我看是在肇事以後打了人,打成輕傷的,那就不是以交通肇事來定了,如果鑑定成輕傷的話,那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如果檢察院認為尋釁滋事不能定罪,把案子退回公安,做「涉罪不捕」的處理,那公安除了補充證據,還可以以故意傷害再次提請批捕,另外,注意,故意傷害可以是自訴案件,就是說公安讓受害人自己來告你,而公安幫受害人提供證據,那就繞開了檢察院了,懂麼?
速度給分。哥打字累了。
5樓:網友
偵查機關不能夠繞開公訴機關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如果真這樣那公安機關屬於越俎代庖,再說法院也不可能受理這個案件。
尋釁滋事不屬於自訴案件,就算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的主體資格也不符合受理要求。
依我的推斷,有可能那個民警是在嚇唬你,也有可能是打算在取保候審期間蒐集你有罪的證據後再次提交批捕!!
6樓:年初六樹下
不構成犯罪 是指雖然你的行為觸及到刑法,但由於你的傷害程度不夠,所以做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裁定。
應該是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材料將給檢察院,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受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案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第二次偵查還是無法獲得有利證據,此案將就此了結。
警察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如果是刑事案件不可能繞開檢察院的。只有可能是對方起訴你民事方面的侵權,才有可能繞開法院。
7樓:北京楊
這個到底是怎麼回事?(地方公權力哦)
符合辦案程式或者司法程式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這個性質到底是什麼?取保?無罪?(按現在情況來看屬於錯誤羈押,你可申請國家賠償)
為什麼是人出來後在叫去辦取保?(派出所不服氣,濫用職權,你可以向上級反映,)
現在擔心的是派出所會不會再來找麻煩。(這個不好說,那要看你們當地派出所的為人民服務的態度了,,)
走的時候派出所說案子要一兩個月才能結掉。(派出所有點廢話)
是這個情況嗎。回被再拘留嗎或者再被提請批捕?檢察院會不會再受理這個案子?(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批准逮捕,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或濫用職權)
在派出所的時候 那個警察說 派出所這種情況可以繞開檢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我們?(那個警察簡直就是法盲)
有這個說法嗎?
8樓:網友
這個是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檢察院沒有同意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了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的時候是不是叫了保證金或是提供了保證人啊,說白了就是公安機關正在收集你的犯罪證據,但是目前不夠,如果後面按你所說那樣就不存在犯罪了,你現在也就是說沒事了。
9樓:七臺河李陽平
關於「不構成犯罪」看守所釋放之後出現的新情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察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27號)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10樓:晉睿彤
他可以提起公訴的 但是你說的是輕傷 一般不至於 再次拘捕 也不至於公訴的。
在於 被害方是否 是民事訴訟 但是真如你說的 輕傷 應該構不上公訴的 除非影響惡劣的 但你貌似不是。
11樓:網友
除自訴案子外,繞開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是不存在的。
檢察院不批捕,並不代表不構成犯罪,有可能是犯了罪而沒有逮捕的必要。
你要弄清楚看守所的釋放證明上的不構成犯罪是怎麼來的。
取保候審的程式是不合法的。
12樓:網友
我的答案最準確。
如果沒有簽過「撤案通知書」代表案件還沒有了結。
取保時效為12個月,如果沒有新證據,一般不會轉逮捕,但無論逮捕還是起訴都要經過檢察院審批。
13樓:姜傑大
1、公安機關有權拘留,但無權決定逮捕,要逮捕就要向檢察院提交材料證明基本犯罪事實成立,提請批捕,檢察院認為證明的材料不充分基本犯罪事實不成立的可以不予批捕,這種因交通肇事造成傷害以及賠償引起的糾紛不應以尋釁滋事論處,你這個案子就屬於這種情況。「尋釁滋事」用通俗點的話說就是沒事找事。
2、對於證據不足,**認為還有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期限一般一年,沒有新證據,期滿取保候審自動解除。
警察的意思也是不追究了。但明知不可能再補充到新的證據,為了公安某些人的面子,還要取保候審,有濫用職權嫌疑。
14樓: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對你採取強制措施,這不違反法律程式。
15樓:網友
任何情況都可能的,但繞不開檢查院的。
16樓:網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滿足上述幾個條件之一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是指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做撤銷案件處理,檢查機關應當不起訴。駁回起訴申請。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者判處無罪。
根據你的情況,公安機關是需要撤銷案件的。所以派出所要你朋友去辦理取保候審是不符合程式的!但是這個的話最好可以跟派出所協商一下!
派出所是不可以直接繞開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但是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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