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家庭婚姻
真理是自存的,不僅限於事實。
有的真理片段可以觀察到,可以稱為被事實證明的。但是有的真理片段是靠邏輯推理的,比如相對論。再比如,我們找不到祖先的屍體這個事實 ,但是不能證明他們不存在。
2樓:網友
人生,為了拼搏,實現夢想,苦累壓力無可避免,困難挫敗難以估量,生活煩惱,職場壓力,人際之間冷嘲熱諷,勾心鬥角,爾虞我詐,更是令人心浮氣躁,怨天尤人,感覺活著就是受罪,但是,能夠吃苦也是一種磨鍊,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人生必須堅定強大,不屈不饒,靈活調整心態,思維方式和待人處事技巧,這樣面對突如其來的困難壓力,才能樂觀積極,從容不迫,想方設法,解決難關,繼續奮鬥,如果因為挫敗壓力,變得猶豫退縮,懷疑自己,甚至萎靡不振,那麼夢想只是空想,成功只是奢望,所以,樂觀積極,陽光自信,總有轉機和希望。
3樓:心理情感諮詢小汪老師
可以這麼說,就是說我們所說的事實,實際上就是一種真實的情況,也就是我們通過實踐去做出來的這種感覺,那麼,實踐就是真實的,所以說它就能夠達到真理。
4樓:帳號已登出
事實當然能夠證明一切的,事實才是最好的解釋,無論任何事情,事實勝於雄辯!
不用證明的事實
5樓:高飛
法律分析:(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蔽鏈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巨集李孫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擾枯以推翻的除外。
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6樓:家問北京離婚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 證據 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鄭鬧芹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華彎畝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喊畢,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真理是不是事實
7樓:袁樹樹
(1)真理沒有嚴格的界限是運用唯物辯證法的辯證觀點,是指矛盾可以相互轉化,某一真理在某一領域是真理,但是在另外乙個領域也許就是謬誤,同理,某一謬誤在某乙個領域也許就會變成真理。比如,三角形內角之和為180度,這個是真理嗎?不見得,如果實在平面幾何中,他就是真理,但是如果在球體上的,他就成了謬誤。
2)真理和謬誤是有嚴格的界限的。在某乙個領域中,對就對,錯就是錯。如果你非要把1說成2 ,那你肯定就是錯的。
但是真理和謬誤不能脫離他們所處的環境,歷史條件。我們要全面的,發展的,運動的看問題,不能片面的,孤立的,靜止的看問題。再舉個例子吧:
人可以上天嗎?如果在以前,人們都說不能,但是現在就可以上天。也就是說在人類能不能上天這個問題上,以前的真理已經變成了謬誤,而謬誤卻變成了真理。
3)現在我們再來看看真理是事實嘛?不見得是。
8樓:小播講哲學
康德把自己的認識論比喻為「哥白尼式的革命」,這是康德對認識論的乙個巨大顛覆。為什麼是哥白尼式的革命呢?
9樓:我賣女鞋
真理是塊色香味俱全誘人的肉,現實就是那把用來切肉的屠刀,血淋淋的、促目驚心,慘不忍睹!
10樓:網友
真理是指必然發生的,事實是指已經發生的。
所以,這東西果斷辯證了。
11樓:渠紫安
無限的事實抽象出了真理。不是所有「實存」都是真理。
12樓:右單禍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真理」也許不再是真理。畢竟事物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中。
為什麼說「凡經過實踐證明的一切認識都是客觀真理,具有不可推翻的性質」? 真理不也是相對的嗎?怎
13樓:網友
1.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並強調了真理是主觀與客觀相符合的哲學範疇,具有客觀性。
既然是客觀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具有不可推翻的性質。
2.真理具有相對性,強調其具體性和條件性,說明真理不是孤立的、無條件的,是與一定的條件聯絡在一起,真理有一定的適用範圍。
真理在其條件和適應範圍內,具有客觀性,不可推翻性。
3.真理的客觀性與真理的條件性、具體性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統一的。
14樓:捷凝琴
樓上的朋友們連這兩個基本概念都沒理清啊。真理是相對的,意思是受限於實踐條件、社會歷史條件等有限性,人類不可能窮盡一切真理。而真理又是絕對的,意思是真理是唯一的,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實踐具有直接現實性,所以在實踐所限定的條件下,被證實的真理就是絕對的真理,如果搞錯了適用條件,真理也會轉變成謬誤。
比如牛頓力學適用於巨集觀低速,它就是真理,但在微觀或高速的條件下,它就成了謬誤。就這麼簡單。
15樓:網友
我認為真理應當是絕對的,是不可推翻的。但能被實踐證明的也不一定是絕對真理,許多絕對真理是無法被實踐證明的,因為人能實踐的範圍太有限了。
16樓:bl00d王
這個是真理標準的確定性概念,這裡的實踐指的是漫長的實踐,
請解答事實和真理的關係
17樓:機器
真理就是事實。二者等價。
真理分為 人所認識的真理 和 世界固有的規律 兩種。
人所認識的真理是指人們通過驗證,與人們所觀察到的現象一致的命題(論述,判斷).在此,人所觀察到的現象與自然本身的事實是否一致,人是不能完全肯定的,因為人的認知水平是有限的。現在認為正確的,也許到以後會出現漏洞。
此真理有不確定的關係。(這是人們常說的真理)
世界上固有的規律不以人的認識而改變。(這是真正的「真理」,人的認識可以無限接近但不能完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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