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婚姻關係解除後,不存在共同財產。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雖然存在共同財產屬性但不適用共同財產法則),兩種財產區別在於:共同財產受婚姻法(現都歸民法典)調整,為一般均等原則;共有財產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現都歸民法典調整),為約定原則或實際屬性與公平原則。
2樓:職場導師老張
不屬於。除非註冊的公司所有權人也就是股東是兩個人,那就屬於共同財產。
否則就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
3樓:網友
只要離婚了,就算同居,賺的錢都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願意資助點你就給點,債務也是個人承擔的。
4樓:百金超市
離婚後又同居,這個看以後的協議啦另外建立的公司有沒有你喜歡股份如果沒有就應該不屬於自己的公司即使是共同建立公司,也不可能會屬於自己的股份又因這個不在離婚之後,應該根據公司規定找回屬於自己的財產。
5樓:六湛雋
同居跟已婚沒關係的,誰的財產是誰的,同居的人不存在共有財產。
6樓:認真還平靜的小可愛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共同建立,可以按股權份額享受利益。
7樓:小白鞋
你好,離婚後如果是共同建立的公司就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建立的公司就是屬於個人財產。
8樓:海洋之心
你們離婚了就不是夫妻了…不是合法的夫妻那來的共同財產一說呢…
9樓:我是劉小
1999年離的婚,離婚後同居,2004年建立的公司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你們巳經離婚了,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所以不屬於共同財產。
10樓:韓峰
僅僅是同居關係,那麼建立公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11樓:答題
只能是按份共有財產,也可以理解為同居共同所有財產!如果分手那就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那就去法院起訴解決!
12樓:網友
應該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樓:木子
離婚後又同居,又共同建立公司,這個不在婚姻財產分割之列,應該屬於公司財產分配條款~按照公司財產和利潤分配。
14樓:雪中傲梅時代
你們已經離婚,雖然同居了卻沒有復婚,你們各自的財產都是自己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公司是你們兩個人投資屬股份制也是各人拿各人的股份不屬於共同財產。
15樓:謝啦
只要離婚以後。法律生效。你們之間是沒有夫妻關係的。所以說,離婚以後建立的公司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16樓:信得行
離婚以後在一起同居是事實婚姻。在期間創造的公司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84年同居,2009年結婚,2008年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17樓:
84年同居,2009年結婚,2008年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你好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磨旅間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共同財產。瞎銷凳因此鬥森,2008年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又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怎麼分割
1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辦理過離婚手續的,就只能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夠證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份額的,均等分割。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觀點,此「一般共有」是基於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如合夥共有財產,出資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共有關係。因此,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
19樓:小樓遺夢聽風雨
1、離婚後,就不再是法定夫妻,那麼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都是個人財產。
2、如果是兩人共同購置了某件動產(比如家電),那麼分割時,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各自舉證自己份額的依據。
3、如果購置的是不動產(房屋、汽車)或債券,那麼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無共同財產之說。另一齣資方想要取得自己的份額,就必須舉證,不能舉證的不能得到財產份額。
20樓:恆昌億
離婚以後財產均為個人的。不分割。
21樓:在洪湖喝水的薔薇石英
不能分割,誰名下的就是誰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分割,誰的就是誰的。
2008年同居2014年登記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23樓:匿名使用者
喬某和丈夫許某二人同居五年後才領了證,不料卻因瑣事爭吵不斷。近日,富縣法院審結了該案,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雙方所生女兒由原告喬某撫養,被告許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元至其滿18週歲;同時,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2008年,喬某與許某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二人便舉行了婚禮,開始同居生活。2010年,他們的女兒出世。
2012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打架後,喬某便以侮辱罪對許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庭主持下,以許某賠償喬某2萬元,喬某自願放棄對其刑事訴訟結案。2013年8月14日,雙方再次發生爭執毆打,喬某致許某輕傷。
同年9月9日,喬某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再次起訴許某,法院於同年11月4日作出判決。之後,在處理喬某傷害許某一事時,雙方又達成結婚的意向,並於同年11月20日辦理了結婚登記,繼續共同生活。2014年7月底,雙方再次因瑣事發生衝突後,喬某於同年8月4日離家出走至今,並提出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均不能相互體諒,也不能正確處理家庭事務,經常發生爭吵打架,甚至相互傷害,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遂作出以上判決。
2003年結婚至今7年,現居住房屋是男方婚前所購買,現在離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24樓:李兵
根據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以分割!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5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的,共同財產是結婚之後一起買的才算的。
我是93年離婚,離婚後仍同住這部分財產屬於誰
2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屬於同居關係 期間的共同財產,協商分割不成 到法院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頃李姿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擾簡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雀絕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7樓:過客是我
共同的財產還是要分割。
離婚後又同居財產應該認定和分割
28樓:王盼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帆神旦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態擾屬於誰。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一併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瞎腔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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