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的最後乙個星期一定要上班嗎?

2025-03-03 22:30:15 字數 2051 閱讀 5163

1樓:濛濛的小灰

正常情況下,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且要在30天內做好交接,堅持站好最後一班崗。

2樓:輕風便利店

原則上要提前一天辭工,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主管領導同意,是可以提前走人,有的崗位需招人進來頂崗才能走,有的崗位少乙個人沒問題,看貝體情況以及你的溝通能力!

3樓:霸王之帆

個人覺得好聚好散,上班是為了給人好印象,辭職了也要給原來的單位留個好印象。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就可以了。如果是正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所以通常來說都不可能提出就馬上走人的。

5樓:牧鴻志

提出辭職的最後乙個星期一定要上班嗎?那要看公司的勞動部門兒怎麼跟你講的,如果你提出辭職了,公司安排你上到什麼時間,你就上到什麼時間。這樣你上的天數多,工資還多呢,反正也是差最後乙個星期了,你就繼續上唄,如果人家讓你走,你就可以走啦。

那要聽公司的安排。

6樓:雙如南

提出離職後是需要乙個月之後才可以離職的,應該讓自己養成善始善終的好習慣,認真對待每一天的工作,給人留下好的印象,對自己未來也是會有很大的幫助的。

7樓:海之藍

一般來說,應該提前30天上交辭職報告,在這30天內,員工應該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的各項工作,辦理好交接手續。

8樓:最愛哆啦a夢

提出辭職的最後乙個星期的話,您還是額上一下班的比較好,如果是該公司沒有那麼嚴的要求的話,您可以不上班。

9樓:網友

不一定。但是我建議你在辭職之前,要站好最後一班崗。這是必須的。

10樓:網友

是的,在未到辭職日期前還是需要正常上班的。

11樓:三品王

這個看你公司怎麼規定了。

離職的最後一天還要上班嗎

12樓:張娜

法律分析:最後一天還是要上班的,辦理離職手續不能佔用上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提出辭職的最後乙個月一定要上班嗎

13樓:梁勤

法律分析:提出辭職三十天後可不指雹再上班。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

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讓罩義務。

法坦逗鬧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的最後一天上班麼

14樓:左紅敏

最後一天還是要上班的,辦理離職手續不能佔用上班時間。如果員工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祥李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謹旅遲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鎮信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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