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半個月,又讓去盤點交接,要去嗎?離職當天問了盤點店長說不盤

2025-03-03 03:25:17 字數 3422 閱讀 5407

1樓:帳號已登出

這種情況是可以不去的,畢竟之前你問過店長用,不用盤點交接,而店長也告訴你不用了。現在你可以該幹什麼幹什麼,不用理他。

2樓:北鑲柳

不去,離職之前這種事應該已經交接完畢了。而且你離職的時候店長已經說了沒有問題了。那麼之後再出現數量對不上的情況就跟你沒關係了。你已經不是他們的員工了。

3樓:親愛的吧友

離職當天你問了店長,店長說不盤,那麼現在就不可能再過去幫他盤點了,而且時間已經過了半個月了。公司要以此理由來要挾你,不給工資的話,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該店鋪。

4樓:情感小小鋪

這種情況建議去盤點好,然後交接,不然的話,後續可能會有一定的麻煩。

5樓:弭曼青

你不用去了,你已經離職半個月了,這件事情和你沒有什麼關係了。因為你離職的時候已經和單位的領導說過了,他們說不用盤的,現在要盤了,這不是你的責任了。

6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已經離職半個月了,也結算清了自己的工資,再沒有實際的工作關係了,那麼你可以不去的。因為你離職當天已經向領導問了這件事情,既然是領導不讓做的,就和你沒有關係了。

7樓:帳號已登出

既然你已經離職半個月了,就沒必要去盤點交接了,畢竟你已經離職了,店裡的所有事情跟你都沒有關係了,你可以拒絕。

8樓:樂姐

可以不去啊!你都已經離開原單位,和你沒有一點關係。

9樓:沙子璇

你去是人情,不去是本分。因為你已經離職了,而且離職當天也問了店長,他說不盤了,現在讓你去。你去就是幫忙,不去也可以。

10樓:網友

這些事情其實應該在離職的時候通通完成,而不是應在離職後再叫人家跑去做一遍。竟然離職當天要盤點,店長說不盤的話,那麼即便貨少了,也是店長的問題。既然你已經不是人家的員工了,也就用不著過去了。

11樓:穰映

都已經離職了沒有必要再去盤點交接,因為你已經交接完,店長已經說不用了,那你還去幹什麼?

12樓:冰靈九藍

你指的半個月又讓我去盤點交接再去嘛,離職當天盤了盤點,店長說不盤了。這種情況我覺得還是要跟他們溝通好,畢竟這種情況反正也不能少你的錢呢。

13樓:雨過空氣好

離職了半個月,又讓去盤點交接,不需要去。離職當天問了盤點店長說不盤。

已經離職,店裡面的工作跟你沒有關係。

14樓:稀樹草原狼

你怎麼越來越讓去盤點交接?要去嗎?你一直放心問了盤點,像這種情況,主要責任應該由店長來承擔,他領導指揮部力造成的這種情況,應該由他辦理。

15樓:網友

離職半月,又讓去盤點交接嗯,離職當天問了盤點店長,說不盤那這個責任應該由店長承擔了,因為當時你走的時候店長都說不怕了,現在又找你去盤點那誰知多少呢?

16樓:網友

離職了半個月,又要去盤點交接,要去嗎?離職當天問了盤點,店長說不盤,我覺得你已經離職了,可以不去。

17樓:勇往直前

離職半個月又讓你盤點交接,不要回去哦,離職當天問了盤點店長說不盤。

18樓:網友

你之前還是把各種工作看清楚再辭職。

我都已經離職完了也盤完點了,說不對回去讓我從新盤點,我還去嗎?

19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我都已經離職完了也盤完點了,說不對回去讓我從新盤點不用去的。

我都已經離職完了也盤完點了,說不對回去讓我從新盤點,我還去嗎?

問題是盤完點了隔了一夜和第二天的一上午,下午了才和我說的結果。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我都已經離職完了也盤完點了,說不對回去讓我從新盤點不用去的。

這個不是都離職而且都都盤點完了,都不屬於你的事情了都。

盤完了說少了203件貨金額2400,讓我承認這個結果,我不承認就讓我再去盤我說薯拆少了什麼貨品都不說,還說讓我承認了在和我說丟了什麼東西。還亮手李要我不承認的話再從新敬遲盤點,這次就不算了,都隔了一夜了一上午了我還能去嗎?

不來盤點就算沒有交接完,不給發估摸著。

不給發工資這得怎麼處理。

這個可以去勞動局申述的。

你當時盤點的時候是正常的還是也有少只是沒有這麼多對吧。

問題就是出現在這閉基灶裡了,我去公司實習的時候沒有和我盤過點也沒有和我說過有多少貨,只是說我六月十九號去的,他們六月十鋒緩七號盤的點都對,就按著她們上次盤的結果跟我現在的結果對少了這些貨,我是八月十五號辦的離職,十七號叫我盤的點隔了一天去盤的在這期間她們又賣貨了轎扮,我能承認這個結果嗎?誰知道這中間會不會丟貨。就因為都是隔了一天才和我說結果當時盤完點沒有說結果,等公司對完了賬才和我說結果,以前有多少貨不說,丟了什麼貨也不說。

還在嗎?怎麼不回話了。

像這種情況最好的措施就是要求勞動局的干涉的。

由於要離職店鋪盤點不清該怎麼辦

20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應對依照用人瞎態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和其他離職手續,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輪扮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臘神灶、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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