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了工作崗位一年多了出現了兩次小錯誤公司要開除我怎麼辦?

2025-02-27 21:40:15 字數 1214 閱讀 2350

1樓:更更明月

你好!公司要開除了,那麼你可以端正態度,改正缺點,再向公司申請,如果公司領導執意開除你,那麼你從中吸收教訓,對以後的職業生涯也有了經驗,失敗是成功之母。希望你越挫越勇!

2樓:網友

我來:因為工作出現了兩次小失誤,說明你在工作中沒有用心,才出現類似的錯誤,如果今後在工作中加強自己的業務水平,也許你會變成乙個非常優秀的員工,要想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素質,在工作中種一定要用心,不管幹什麼工作?要用心去做,你肯定工作會很完美的,也會很優秀的,只要你用心去工作,不會出現類似的過錯,加強自己的業務水平,也許你是最棒的。

完畢,謝謝你的提問,望,謝謝!

以前工作時犯過小錯誤 單位以此為由開除我合理嗎

3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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