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期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2025-02-15 14:30:06 字數 5399 閱讀 5858

1樓:向天再借一把刀

學生實習期是勞動關係,並不是勞務關係。學生在學習期間他只是勞動合同當中的一部分,他的實習期是在勞動關係當中的公司中實習,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各種保險來防止一些意外事情。

2樓:小新情感交流

學生實習期間是勞動關係,不是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就是勞務關係是純勞務的一種關係。

3樓:運動小七

學生實習期是勞務關係。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所以是勞務關係。

4樓:尼古拉斯凱

首先,所謂的「在校生」實習,肯定地說:你在實習期間還是乙個學生的身份,只是個學習者,而不是勞動者。之所以去實習,是因為你在課堂上只學習了書本知識或者理論知識,只學習了概念、結論或者方法,只是在空對空,還沒有辦法把理論知識和實際的操作、運用結合起來。

到了實習階段,或者實際動手做,或者熟悉整個流程,讓理論知識立體化起來,進入實際的動手操作階段,從而熟悉自己所學專業的工作內容,為畢業之後走上工作崗位,打下乙個初步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習場所不過是教室的延伸,與學校的實驗室並無本質的不同。

其次,實習單位一般有哪些型別呢?學校的實習單位,當然是學校提前與實習單位協調、商量、聯絡好之後,雙方確定了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簽定了實習協議的產物。不然一些黨政機關、科研院所、高技術企業,說不定人家根本就不接收實習生哩。

也就是說:實習單位即可以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各種型別的企業,當然也包括生產各種產品的生產企業。現實生活中,一些縣、市醫院掛××大學醫學院教學實習醫院,就是常見的例子。

當然,工科類專業的實習生,也可以去生產企業實習,借用實習單位提供的條件,熟悉工作環境,學習操作過程和要求,掌握操作技巧。對於實習單位來說,只是給實習生們提供了乙個實際場所和實際環境,實習生也不過是一些跟班學習的學生,僅至於此。

最後,「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只要明白了在校生實習,只是借用了一下實習單位提供的條件去學習,就可以斷定:實習的在校生,與實習單位根本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假如,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習了一下,就有了勞動關係,還要付勞動報酬,一來機關、事業單位根本就沒有此類支出專案,二來還等於取得了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權利,那還不亂了套?

即使進企業實習,也實際生產了產品,實習生畢竟還是新手,生產了殘次品又怎麼辦呢?至於說有些相對簡單的勞動,實習生也己經是合格的勞動者,也僅至於實習單位酌情給予實習生們一定的資金補助而已,這還要實習單位的領導實事求是,做事有良心呢。至於有些不正規學校,與某些不良企業相互串通,以接收實習生為名,強迫實習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則是標標準準的違法行為了。

總之一句話: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奉勸實習生們:千萬別想多了。

5樓:阡陌上花開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

這裡對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做了列舉,未將實習生包含在內,因此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理由是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且《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也規定:

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

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6樓:漠北刀客

根據不同的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不屬於勞動關係。(1)培訓型實習。

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公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2) 勤工儉學型實習。

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7樓:太宗招手

學生實習期應該屬於勞動關係。

因為實習期是沒有簽署勞務合同的,也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屬於勞務關係,只是單純的勞動關係。

8樓:互信互助互愛

我們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實踐中,確認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勞動者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即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具體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實習生不是以提供勞動而獲得生活**的勞動者,而是以學習為目的的學生,實習是學習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用以謀生的手段。實習生在實習中雖然以勞動為手段,但實際上是以學習為目的,以學生身份勞動,從事的勞動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公升學生的技術技能,不能視為就業。實習生雖然與實習單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但只是簡單的管理,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學生的身份受學校的管理。

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而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是以勞動為手段,以獲取生活**為目的,是以勞動者的身份勞動。所以實習生不符合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不能享受勞動待遇。

9樓:迪爾學姐

主要是看你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籤的是勞動合同的就是勞動關係,你籤的是勞務合同,那就是勞務關係。但是注意一點,不要隨隨便便就籤勞動合同。

10樓:網友

實習期學生年齡雖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了,但是因為是在校生還沒有拿到畢業證的身份,所以還不屬於勞動法裡面規定的具有獨立勞動資格的勞動者,所以實習期屬於勞務關係。

11樓:記錄c生活

應該是,勞務關係吧!畢竟沒有籤合同。

12樓:看具體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區別是:

1.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用工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但勞務關係中的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主體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同,勞動關係中,主體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3.國家干預性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約定以外,勞動法還強制性的做出了規定,勞務關係的雙方主要根據雙方的協商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13樓:老天爺會飛

學生在實習期應該是勞務關係,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是勞務關係,在勞務關係的情況下,也是應該按時給學生付工資的。

14樓:帳號已登出

是勞務關係。實習期系以學習為目的,將在學校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習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加實踐的過程,通過實踐達到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目的,是為了學校教學活動而進行的沒有工資報酬的實習,或是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應認定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15樓:羅二虎

學生實習期當然是勞務關係。因為它們不存在是勞動的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不構成勞動關係。而構成勞務關係的。

16樓:網友

學生實習期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是勞務關係。

相關規定表明,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

17樓:帳號已登出

學生實習期是屬於勞務關係而不屬於勞動關係,因為學生實習期間簽到合同,並不能按照正常的勞動關係來對待,一般情況下來講的話,學生實習期間都享受不了同工種的待遇。

18樓:吉運公升

學生實習期當然是勞務關係,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與這個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所以在這個階段我們也應該好好的表現,才能夠到最後讓公司認可正式簽訂合同。

19樓:情感導師賽文

這種情況肯定是勞務關係,實習期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薪資報酬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在那裡工作。

20樓:帳號已登出

屬於勞務關係。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構成勞動關係。

21樓:歡重優

學生實習期是勞務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以後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實習期,只是籤的是臨時合同,肯定是屬於勞務關係,沒有五險一金的,只有五險簽訂勞動合同才會享受五險一金。

22樓:小貝太狼

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所以是勞務關係實習期是屬於勞務關係。學生實習一般是由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合作關係。

實習算勞動關係嗎

23樓:李南欣

法律分析: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一是實習人員與單芹盯位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後,專模沒利**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人工作證》。

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目的在於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律師、醫師等等。另外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學習或者以後工作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等。

對於這種實習生與單位的關係是否屬於勞動關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旦首納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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