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先找第三方還是找工傷賠?

2025-02-05 12:05:05 字數 3468 閱讀 1968

1樓:韋安陽

一、涉及第三方的工傷事故里發生的醫療費,先由第三方賠付,並出具"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二、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年11號)第七十四條 業務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綜合上述兩條,工傷認定申請和第三方賠償可同步進行,並跟第三方協商賠償事宜,通過交警部門或者司法部門出具「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明確因事故發生的醫療費和第三方的賠償比例。工傷認定決定後,向社保業務部門提交絞痛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醫療費票據,申請補足由第三方賠償後剩下的醫療費。

2樓:帥的不明顯

對於涉及到第三方的工傷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是第三方造成的怎麼賠償

3樓:符志峰

法律分析: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如果第三人不支付工傷賠償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然後由工傷保險**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方賠償後還能報工傷嗎

4樓:

您好,可以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滾巨集舉遇補償。【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大碧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從第三人處獲得民絕如事賠償後,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工傷能賠償第三方嗎?

5樓:王長玉

1、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雙賠,但工傷保險不賠償工傷醫療部分。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此敗》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絕基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並扒謹的。

二、工傷鑑定工傷認定流程有哪些。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報工傷的同時可以向第三方索賠嗎

6樓:懂法說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一般是在工傷或者從事收尾性工傷時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造成的,有些是職業病造成的,那麼工傷和第三方賠償可不可以同時主張?下面由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工傷和第三方賠償可以同時嗎(《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

勞動者的工傷如果是由第三人傷害造成的,受傷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工資標準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這種情況,企業既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支付清單、也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一無工資單、二無社保繳費基準工資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的工資標準,而用人單位又拒不提供工資支付憑證,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若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就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其一,用人單位持有工資證據。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用人單位是工資證據的持有者。

其二,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同時,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動者的工傷如果是由第三人傷害造成的,受傷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損害賠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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