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酒店裡被人打傷了,酒店負責人說酒店無責任! 5

2025-02-02 18:00:15 字數 3198 閱讀 8849

孩子在酒店裡被人打傷了,酒店負責人說酒店無責任!

1樓:杞芷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酒店的說法也並不是沒有道理,所以現在需要證明的是當天孩子為什麼還在酒店,是由於工作原因還是其他的(這方面有監控錄影等),另外,為何被打,是因為他是酒店職工還是來人隨便都打,如果是前者,這就也可以往工作原因上去靠。

所以目前最重要的是證據,當時為何在,在幹什麼,為何被打。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醉酒導致**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該評論被遮蔽

如果是在宿舍被打呢!~酒店也應該有責任的!~我在你酒店工作(不是上班)!~你要在保證我安全的前提下!·你可以找律師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也是啊,冤有頭債有主誰打的責任是誰的,不能說在人家酒店出的事就是人家的責任吧。

在酒店被人打傷酒店應承擔什麼責任

4樓:

1、賓館對住宿旅客負有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責任。洪波在賓館登記住宿,接受賓館提供的有償服務,洪波就是消費者,賓館既是服務者、又是經營者。根據《消法》第7條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為了保障住宿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賓館應當完善安全防範和管理措施,明確其保安等職能部門的職責。而一旦發生如本案的情況,既能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並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

2、賓館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洪波人身受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l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消法》第35條第3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本案中,賓館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致使洪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結果,因此賓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有關規定,洪波的人身受到傷害,除了採用賠償的方式外,不可能採取其他方式來彌補洪波所受的損失,因此賓館應承擔賠償責任。《消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這一規定所指的醫療費包括醫藥費及其他合理的費用,如交通費等。

因此,賓館應當賠償洪波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補貼等費用。

在酒店被打傷了酒店有責任嗎

5樓:崔會敏

法律分析:在酒店被打傷了酒店有責任。酒店安保部是為維護酒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客人、員工和財產安全的職能部門,酒店安全保衛工作是在落實安全防範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推行安全保安全保衛崗位位責任制,是可以對住客的人身安全、人格權利盡到保護義務的,安保工作可以增強住房的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酒店被人打了+酒店有責任嗎

6樓:

摘要。您好:在酒店被人打了酒店是需要負責任的。

在酒店被人打了+酒店有責任嗎。

您好:在酒店被人打了酒店是需要負責任的。

您好法律分析:酒店都是要有安保部是需要維護酒店正常鋒鋒激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客基兆人、員工和財產安全的職能部門的如果沒有保護好客人的是需要承擔損失的銀襪。<>

您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猛拿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粗備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巖知毀。

您好回覆補充:酒店的保安人員是違背了法定的職責的是需要承擔的。

在酒店摔倒受傷,酒店負什麼責任:

7樓:北京周潔

酒店是否對顧客摔倒承擔責任,需要看酒店是否提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知橘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範圍和責任界限。其中第六條指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設施不當,設施存在隱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關,那麼酒店就必須承擔責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導致客人摔倒、酒店沒有設定安全警示牌導致客人受傷、不法人員進入酒店將顧客摔倒等情況。

如果酒店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搭困團,比如已經盡尺寬到危險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事故後積極救助和報警等,那麼酒店就不須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我們還要看入駐酒店的是否是特殊人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我們依據傷害程度可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損失、護理費、鑑定費等費用。如構成傷殘,還可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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