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萬能小平
應該歸還。彩禮並不是兩個人在相處的過程中贈送給對方的禮物,彩禮的意義就是兩個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家裡面的錢,既然兩個人選擇分手,不準備結婚了,那這個錢就要還給男方。
一、彩禮是為了結婚準備的,沒結婚就要還。兩個人在談戀愛的過程中會互相給對方贈送禮品,這都是很正常的,但這些禮品大多都是因為節日或者因為對方的生日給對方送禮品,這些禮品沒有固定的名稱,所以在分手以後這些禮品是不需要歸還的。很多情侶只有在談到結婚條件的時候,才會提到彩禮和嫁妝的問題,如果對方已經給彩禮那就意味著兩方已經將這門親事定下來,準備要結婚了。
所以我覺得如果兩個人在拿了彩禮以後還選擇了分手,那這個錢就是要還的,因為這個彩禮當初就是為了結婚才給的,但現在並沒有結婚,那這個錢就要還給對方。雖然彩禮不是交易,但和交易是同等道理。男方家給了女方彩禮就意味著女方家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男方,但是在最終交易的時候,女方家反悔了不想要結婚了,所以這個彩禮錢也要還給男方,這樣才是公平的。
二、小禮物可以不還,但大的金額必須要還。並且我覺得兩個人在談戀愛階段互相送禮品很正常,這些禮品如果**不是很昂貴,在分手以後也不需要還給對方。但我覺得對於那些**比較昂貴的禮物,在分手之後我們還是應該還給對方。
如果對方不提這些禮品你可以欣然地收下,如果對方找你要這些禮品,就意味著這些禮品曾經給他造成了一些經濟壓力。他可能想要把這些禮品收回,然後用二手商品的方式賣掉減輕自己的經濟壓力,我覺得這樣的想法也很正常。大家在一起戀愛是因為相愛,送禮品是因為想把自己認為最好的東西送給對方。
在兩個人分手的時候就意味著不愛了,如果我們想把自己認為好的那個東西要回來也是可以理解。
彩禮的意義和禮物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我覺得在兩個人分手以後,彩禮是必須要還給男方的,因為男方給女生彩禮就是為了要結婚的,但是現在沒有結婚,這個交易取消,那這個錢也要還給男方。這種事情也不能有任何猶豫,不然以後會出現很多騙彩禮的時間。
2樓:影視的小偉
彩禮一般都是婚前的贈予財產,我認為如果在雙方還沒有結婚時分手彩禮應該歸還,如果是在雙方結婚後又離婚了我認為不應該歸還。
3樓:的瘦
應該,因為彩禮的數額比較大,而且主要是用於兩個人以後的生活,所以分手了,這種生活也不存在了,所以應該歸還。
4樓:網友
要還,但不需要全額還,共同在一起花掉的可以不還。剩餘部分要還,否則會助長騙婚現象的發生。
分手後彩禮錢需要歸還嗎
5樓:劉彤說法
需要歸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手後彩禮錢需要歸還嗎
6樓:袁霄霄
同居分手後彩禮能返還,但是有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 辦理結婚證 或者因為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同居分手後 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實際情況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另外,在適用第 (二) (三)項規定時,雙方應當以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手了還能要回我的彩禮嗎
7樓:網友
可以要回啊,只要你確定你們不會複合也不會結婚的話,就可以要回彩禮。
彩禮分手了能要回嗎
8樓:胥浩宕
關於彩禮返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虧困爛,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銷漏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無論哪一方提出的分手,只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原則上彩禮都是應當返還的。
第二種,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尚未舉辦民間通說的結婚典禮,因此還沒有開始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如果男方提出分手,也依然屬於司法解釋中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第三種,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且共同生活了,但是生活時間較短,且因為婚前給付彩禮過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亦可以主張返還,但是這種情形一定是要有充足的證據才可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尺盯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東玄雅
彩禮不屬於贈與行為,可以要回的。贈與的不能要回。
10樓:零洛
同居分手後彩禮能返還,但是有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或者因為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同居分手後要求返還彩禮,根據實際情況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好者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擾燃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1、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於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緩襪虛合意,還是僅僅繫戀愛關係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2、 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禮贈,但該禮贈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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