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取保了,扣押的物品和卡怎麼辦,謝謝

2025-01-18 12:00:02 字數 3824 閱讀 3277

1樓:網友

1、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安機關無權扣押,只能暫時保管。你可向公安機關取回。

2、辦案人即公安機關無權沒收卡內的錢。若民事訴訟中法院判你朋友賠償,拿也是法院執行。

3、因未辦理扣押手續,身份證等物品應直接向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索取。

4、取保後繼續偵查,若證據充分,則會逮捕。

5、不存在什麼「民事治安處罰」,證據不足則會釋放,不會再治安處罰。治安處罰法中也沒有沒收嫌疑人財產的條款。

6、辦案人員要求當事人和你朋友私下協商,說明該案證據不足以逮捕。

你朋友現在應做的就是和事主談,儘量協商調節。但不要什麼條件都答應,因為證據不足,就算當事人一直追究,也無法逮捕。根據你朋友自己實際情況取捨。

請我很貴的,剛好看到這個問題,幫幫你吧。

2樓:手留香

一、取保後補充偵查再提捕,仍可能批捕。

二、身份證、銀行卡取保後可以直接向辦案人員索要;

三、銀行卡里的錢如果用於退贓刑拘期間應該已經處理了了,未被處理一般來說不會再處理了。不會治安處罰沒收。即使是沒收,也一定會經持卡人同意的。

取保候審出來被扣押的物品能取回嗎

3樓:

摘要。《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

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取保候審出來被扣押的物品能取回嗎。

您好,我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可以將在看守所代為保管的東西取回,如果屬於違禁物品應當沒收。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

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可以取回。就是現在他們說還要看判決書。

您是已經被判刑了嗎。

現在是不給。 就是關於直播的案件有三部手機乙個ipad還有乙個電腦 這跟案子有關係嗎?能拿回來不。

這個的話,得看案件是什麼情況了。

沒有啊,就取保候審啊,結束了,解保了。東西還不給。

您是因為什麼案件進去的。

前面說了呀,關於直播的案件。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是拿不回來的。

因為這可能與案件有關的。

為什麼 可能**會需要調查其中的記錄的。

他與直播是相關的。

您的手機與ipad

這個都已經調查完了就是啥事情都沒有了,還調查啥呀。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也要等**結案呀。

因為您現在是取保候審出來。

說明**還沒有結束調查的。

取保候審扣押的東西可以拿回來嗎

4樓:袁霄霄

1、這要看該車輛是否屬於涉案物品,如果屬於涉案物品,那麼是不予退還的。這與當事人是否重新犯罪無關。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擾陪禪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緩塵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同時,根據《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式 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亂譁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2、犯罪嫌人 取保候審後 名下的車能否轉讓,關鍵看是什麼案件,如果是 經濟犯罪案件 或者已經被凍結的財產就不能轉讓,否則不但辦不成,反而違反了 取保候審規定 ,從重處罰還要沒收 取保候審保證金 ,得不償失。如果是普通案件,與救濟沒有關係就可以買賣。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一審判決後取保候審扣押在公安機關的個人物品能拿回來嗎?

5樓:誠心為您諮詢

一審判決後,原來取保候審時扣押在公安機關的個人物品,只要是與案件沒有關係的,就能拿回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受害人如何讓公安機關扣押取保候審中的嫌疑人

6樓:網友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7樓:網友

你發現取保候審中的嫌疑人有下列的行為時,向公安(最好還是檢察院)反映。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在傳訊的時候不能到案;

干擾證人作證;

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8樓:泠映爍山新

發現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其他犯罪現象。

我想諮詢一下扣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扣押身份證是否合法?

9樓:悅悅普法

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仍扣押身份證是否合法?當然不合法!公安機關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只有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才可以扣押其居民身份證,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法毀滑舉定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纖碧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從本款規定可以看出,居民身份證扣押的基本涵義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隨意離開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2、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扣押居民身份證的適用範圍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對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4、扣押居民身份證不得違反程式法律規範,即對確屬因執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嚴格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檔案清單》發給嫌疑人;

5、居民身份證的扣押具有國家強制性,當事人不得拒絕交出。讓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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