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的是 防為過當,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2025-01-11 09:30:19 字數 4308 閱讀 9778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刑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正當防衛 與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故意罪過心理的意志特徵是:行為人的意志態度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努力表現為積極地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正當防衛具有防衛意圖,包括正當防衛的動機和目的,這是防衛人高尚道德情操的體現而假如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直接故意,那就必須承認防衛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目的和動機,這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體現。顯然,防衛的目的和動機與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不可能共同存在於乙個人的頭腦之中,因為它們是互相排斥的,所以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有筆者認為防衛過當不存在過於自信過失的罪過形式在過於自信過失罪過的心理中,從熟悉因素上講,行為人的熟悉內容是自己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以及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熟悉程度是輕信危害結果不會發生。

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努力表現為積極(儘管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但是最終發生了出乎他意料的結果。但是這一說法存在矛盾何為熟悉因素何為意志積極,乙個意志積極的人不會在危害結果快發生前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在心理學上,放任不是一種獨立的意志形式,而是一種附屬的或者派生的意志形式,任何放任的心理都不是毫無情由地自發產生的,它總是依附於一定的希望意志而形成,也就是說放任是希望意志的派生意志,行為人不會無緣無故地放任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某種需要,在追求某一目的的過程中,才放任了其他危害社會的結果。

被放任的危害結果並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它是行為人在追求某種結果的過程中產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幾種情形

3樓:韋紅露

法律分析: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譁告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巧核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亂寬明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導致免除民事責任嗎?

4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律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行為人(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5樓:網友

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導致免除或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6樓:網友

不能全部免除,但可以酌情減少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適用什麼原則?

7樓:鳳雨燕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條規定的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依然規定的是 無過錯責任,即「主觀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免責事由是:戰爭、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8樓:zl風中追風

分為三個層次作出不同的規定:第一,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航空器和核設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夠免責。例如規定,在執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核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民用航空企業、核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二,較低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責。明確規定製造、加工、使用、運輸、保管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第三,過錯推定原則。

高空高壓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的內容是,從事高空、高壓、高速軌道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行為人拒不承擔相關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什麼可以採取

9樓:孫培彥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免除民事責任的情況包括哪四種

10樓:律漸

法律分析: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2、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鋒棗。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4、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5、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銀巨集拆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絕則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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