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 我國法律法規中有關擾民的具體內容

2022-11-10 04:05:17 字數 5522 閱讀 5630

1樓:

我國民法上對此有詳細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規定: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雖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只要符合以上所述情況,就屬於擾民的範疇了。

2樓:金星百合

1、擾民只是通常的說法,在法律上並沒有這麼一個定義。

2、julie_yu的回答是相鄰權,而你所說的擾民根本不是相鄰權的糾紛,所以儘管他寫了那麼多,但是可以說是毫無價值。

3、其實你被侵犯的是公民正常生活、休息的權利,而且由於民法和行政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所以你可以大致有以下解決方法:

(1)跟這些人協商,看能不能晚上休息的時候不要施工;

(2)找一下你們當地有沒有相關的地方性規章,如果有的話,就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定找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但是這種方式很麻煩,而且耗時又長;

(4)打當地的報警**,讓他們來處理。

3樓:保定坐看峰雲

沒有詳細規定,只能就事論事。

我國有什麼關於噪音擾民的法律法規

4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徵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在***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汙染嚴重的落後裝置實行淘汰制度。

***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汙染嚴重的裝置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裝置。

第十九條

在城市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5樓:張勇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擾民的法律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面的法條所述,樓主向環保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

上述法條中「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如果你們直接起訴的話,還得確定施工單位的躁聲是否超過國家標準,而且還有許多複雜的問題。

因此,建議你們向環保部門投訴,最好是能達成雙方和解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和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專案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佈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首先可以報警,有條件的話要採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可以請專業部門來做鑑定。

8樓:泥中弘易雲

任何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汙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直接受到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汙染的危害。

2、《物權法》有關相鄰關係的規定,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該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咱倆能不能火就看你了

10樓:yuyongshuang於

遇到這種垃圾人 我能理解你心情 報警報警 警察叔叔說不了 那隻能等他們休息的時候 敲他們牆 對待這種下三濫只能這樣。

有沒有關於擾民的法律規定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噪聲管理辦法》,噪聲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聲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12樓:姜心

對於噪音擾民,國家專門有《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此法對不同噪聲汙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

如:1、第四章 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裝置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裝置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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