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營運車輛是否可以不用扣車啊

2022-11-05 11:25:18 字數 5096 閱讀 6732

1樓:黃岡律師楊登釗

事故認定需要的話一樣需要扣押!

2樓:張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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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除非是收集證據需要,否則不得扣押。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有權扣車:(1)酗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2)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3)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5)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6)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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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康妙隗亭

營運車輛應該會很快放行的,如果交警隊沒有可信的理由,就是違規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最多可以扣多少天?

4樓:芒果愛橙子

根據交通事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最長可扣三十幾天的車。你的車輛是營運車,如果你不是全責的話,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

交警扣車,是為了進行檢驗、鑑定,進一步確定事故的責任。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責任認定出來,就能提車。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擴充套件資料: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5樓:藍藍藍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會扣壓事故雙方的車輛,但扣押的天數和是不是營運車輛沒有關係。扣押車輛主要是為了對車輛做出各種鑑定,像碰撞痕跡鑑定、車速鑑定、剎車系統鑑定等等。

鑑定完畢後就會做出事故責任的劃分,並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下達後,就會放車了。扣車的時間,要是一般事故的,應該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後放車。

需要鑑定的最長時間為2個月左右,交警還不放車又無正當理由的你可以向當地**或者上級公安交警部門反映。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調查處理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檢驗、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也即交警只有因收集證據的需要才能扣車,不得以其它理由扣車,並且證據收集完後應立即歸還。

7樓:與各位同行

交警扣車,是為了進行檢驗、鑑定,進一步確定事故的責任。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責任認定出來,就能提車。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8樓:唐豐東

你好,在一天夜裡過路的大車把過路的限高和公共捨實刮壞了,剛好我大車在天亮的時候路過那裡,結果到了晚上交警不們把我過路的車了扣了,我能得一定的碎實嗎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最多可以扣留車輛多長時間

9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說的情況,因交通事故被暫扣的車輛(包括運營車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提車:一是事故處理完畢,賠償到位結案;二是交納足夠的押金;三是請法人擔保。

10樓:

不是事故,超載最多扣多長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機動車最多扣幾天

11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12樓:

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13樓:再來一口

在我國機動車一般情況下最長的扣車時限為自交警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68日。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14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出現交通事故後,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車。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調查、鑑定、重新鑑定等事項的期限規定相對複雜。

但從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七條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於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後五日。

僅供參考!

15樓:巧米樂

一般情況下扣車的最長時限為自交警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68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事故的嚴重性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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