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崗工作發生重大疾病,廠方解除勞動和同,廠方應該做出怎樣賠償,合同期限2年。患者是腦部腫瘤

2022-10-30 17:20:21 字數 5279 閱讀 399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以疾病辭職,而且提供醫院證明,才能申請經濟補償,單位不支付賠償,那麼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關於重大疾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重大疾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法邦網專家

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正常上班或者無法從事單位重新調整的崗位進行工作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時應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得了重大疾病之後,合同期滿後原單位要解除聘用,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經濟補償。

5樓:律師萬贏

根據勞動相關法律吃規定,勞動合同

存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專後勞動合同並非自動屬解除,而是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

勞動者可以獲得1、醫療期工資,2、經濟補償金;3、醫療補助費1、醫療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結束,依bai然沒能痊du愈,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可以

zhi依照勞dao動法解除合同內,解除合同的補償,按照你容在單位的工齡,每一年工齡,給予你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另外還應該一次性支付你不超過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7樓:楊盛律師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如果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那你就沒辦法回公司上班了。但公司應該給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6個月醫療補助費,如是重病的話,應該再補償3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來動合同法》第自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bai,勞動者患病或者du非因公負傷,在規zhi定的醫療期滿後dao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並按照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若單位不願續簽合同的,也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易榮資訊交流

如果簽訂合同!那麼你這個事情就好辦多了!他是不能夠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需要知道詳細情況!你可以去那個叫一流管理**看看!把你的詳細原因寫上!會有專家為你解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下,在合同期最後一個月生病了,單位要解出患者的合同?是否單位能給患者的補償嗎?

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11樓:阿哲

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有重大疾病,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進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真心祝願患者能早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kitty小小貓

、如果單位員工生大病能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生病的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的時間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四、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員工真的身患大病,那員工很有可能是需要休長病假的。在整個休假期間,公司還得按時給職工支付病假救濟金,所以,很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會鋌而走險的直接選擇予以辭退,然而,很多員工知道公司是違法辭退。也都沒有積極主動的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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