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急,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2022-10-24 07:31:28 字數 4625 閱讀 2018

1樓:匿名使用者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裡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你所說的情況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區分是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數額達到2萬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按你所說情況,每日挪用500,連續一個月,這已經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應認定職務侵佔罪。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沒發現之前趕快把漏洞補上,問題不大。

這算不算挪用資金罪?急求答覆

3樓:桓夏析天真

這個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依照刑法規定和《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至20000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以上所講的一萬到三萬、五千到兩萬是因為各地的經濟差異造成了追訴標準有差異,比如在貴州就是一萬元追究責任,而上海要三萬才追究)

從你的情況看,首先,你在領導的安排下將5000多塊錢用於請客吃飯和送禮。這一行為在領導授意下進行,那就無法構成挪用一說,而僅僅是對公司行為或者領導行為的**,就是說你是以公司名義或者領導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把5000多塊錢花出去的,不可能構成你挪用資金。

最壞的情況,如果領導否認是他授意並且沒有證據證明他授意,那麼也只有在請客吃飯和送禮被確證為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等)的情況下,才會有可能被追究挪用資金罪,而領導肯定是不會協助確證存在商業賄賂的因為對他不利,在領導不協助不施加壓力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主動去追查是否存在5000多元的商業賄賂是不可能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追究什麼挪用資金罪的可能。

4樓:金牛行空

不算挪用資金罪,因為錢沒有轉移。不過還是有一定的責任,應該跟主管部門說清楚的。

5樓:愛不必說

放在公司裡而沒有做為它用就可以不用定什麼罪,但是應當受公司內部處理的,現金短溢都應在不能查出原因後,及時向領導彙報做出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刑事罪.沒有犯罪動機,也無犯罪事實,更無犯罪後果!何罪之有?

建議,1,什麼都不用說----如果你講的事實是真實的話.

2,如果查到,就將上述原因認認真真地重複多幾次就可以了.

3,如果要入罪,要有控方舉證.按照上面所分析的----沒有犯罪動機,也無犯罪事實,更無犯罪後果----根本無法檢控.

這算不算挪用資金罪?急求答覆

7樓:趙小佑

這個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依照刑法規定和《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至20000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以上所講的一萬到三萬、五千到兩萬是因為各地的經濟差異造成了追訴標準有差異,比如在貴州就是一萬元追究責任,而上海要三萬才追究)

從你的情況看,首先,你在領導的安排下將5000多塊錢用於請客吃飯和送禮。這一行為在領導授意下進行,那就無法構成挪用一說,而僅僅是對公司行為或者領導行為的**,就是說你是以公司名義或者領導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把5000多塊錢花出去的,不可能構成你挪用資金。 最壞的情況,如果領導否認是他授意並且沒有證據證明他授意,那麼也只有在請客吃飯和送禮被確證為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等)的情況下,才會有可能被追究挪用資金罪,而領導肯定是不會協助確證存在商業賄賂的因為對他不利,在領導不協助不施加壓力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主動去追查是否存在5000多元的商業賄賂是不可能的。

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追究什麼挪用資金罪的可能。

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挪用資金罪

8樓:金語律言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刑事立案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你不是挪用資金罪,因為挪用資金罪是指挪用專項資金,企業的營業款不是專項資金,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一些特徵。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你應當儘快歸還欠款,免受牢獄之災。

10樓:縱瑞練曜文

誰挪用誰有責任,誰同意挪用誰有次要責任,

財務部門

沒有上報也是次要責任,及時追回資金,責任就小些

11樓:王曉鐵

1、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前罪一非法佔有為目的,後罪只是暫時使用本單位的財物,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

2、兩罪相比前罪較重。首先立案標準不同,職務侵佔罪時5000元,挪用資金罪是10000元;其次,法定刑不同,前罪5年以下,後罪3年以下。

3、請客送禮的部分也應包括在其中。(可以成為量刑時的一個從輕的情節)4、1樓的可能把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混淆了。

5、同意1樓的建議趕緊還款。

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如何區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罪以非法佔為已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佔有的故意;

2.兩者的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物件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實物。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是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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