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賠償的問題,協議培訓,未滿期限主動離職的培訓費賠償問題

2022-09-24 14:00:27 字數 3823 閱讀 2458

1樓: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2樓:無雨

可以和你共事的人事協商解決,要回你的辭職報告,終止你的辭職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辭職報告交上去,單位批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下,不辭職就行了。

協議培訓,未滿期限主動離職的培訓費賠償問題

5樓:

首先:「員工與企業簽訂培訓協議時約定了服務年限,但是沒有約定年限內的工資待遇,」沒有約定年限內的工資待遇就按入職時的工資計算;

其次:「員工與企業簽訂培訓協議時約定了服務年限,但是沒有約定年限內的工資待遇,請問這樣的情況下這個協議是否生效?」此時關於簽訂的培訓協議依然是有效的;

第三:「如果因降低了工資待遇而在服務期限內離職,是否還需要賠償培訓費用」,要了解是什麼原因降低了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的過錯,無需支付,如果是員工本人違規或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依據勞動合同合理降低勞動待遇,是要承擔培訓費用的。

6樓: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培訓費用中包括培訓期間的國內工資,是不合理的。

勞動合同到期,但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未到,如何處理?

7樓:風紀_空白

吳小姐從本市某大學畢業後,與本市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吳小姐積極肯學、工作努力,一年後,企業選送吳小姐前往外國的投資公司進行培訓。出國培訓前,企業與吳小姐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雙方約定:

公司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一年的專業培訓,吳小姐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十年,否則賠償培訓費80萬元。吳小姐如期去外國培訓了一年,結束培訓後即回企業工作。又一年後,雙方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企業要求吳小姐按服務期約定續簽勞動合同,吳小姐則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吳小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現雙方合同期滿,自己不願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合理。雖然與企業簽訂有培訓協議,但其效力低於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也就不再有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認為:雖然吳小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與吳小姐之間簽訂的十年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遵循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協議已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吳小姐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服務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其中的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

以上規定說明,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那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依照協商一致的續訂合同原則,雙方均不得強行續簽合同。

問題在於雙方之間存在一個服務期問題,雖然《勞動法》對服務期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上規定明確:

在企業出資培訓勞動者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作出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一旦接受了培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期義務,否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進一步規定:「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當初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了培訓,吳小姐承諾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10年,雙方簽訂的培訓與服務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吳小姐在接受了企業的出資培訓後,應依法承擔為企業服務十年的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要求吳小姐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期,吳小姐應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吳小姐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病辭職,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賠償問題,懂的來

8樓:這個暱稱不可用

你簽訂培訓協議對你很不利,應該說如果你離職的話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培訓費用。你協議是在培訓期後簽訂,但你要求仲裁的話必須舉證,估計應該有難度吧。至於你訴求協議中補貼的問題屬於合理要求,公司應該履行協議。

而你病假後不去上班直接走人屬於曠工,公司有權予以開除處理,這個對你將來找工作都是一個汙點。

建議:1、沒有必要去把矛盾激化,找找你的相關領導說明實際情況,比如個人身體因素無法勝任當前工作等,我覺得領導是會妥善考慮的。

2、如果辭職請走正常的辭職手續,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辭職申請,前提要和公司結算清晰,如果公司訴求培訓費用如果合理的話應該承擔,而不是逃避。

3、不要擅自離職,如果被辭退的話,將來你再就業就很難了。

4、五險一金可以辭職後可以轉為個人管理繳納。

5、檔案也可以轉為個人繳費管理。

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如何計算服務期限以及賠償金額?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培

訓費金額包括培訓費、餐費和住宿費;

2、違約金不得大於培訓費金額;

3、服回

務期沒有具體規答定,雙方如何約定都是合法的;

4、服務期內離職的,勞動者應該承擔的違約金按未承擔的服務期按比例分擔。比如約定了2年服務期,工作1年後離職,承擔一半培訓費的違約金即可。

10樓:千鶴蘇蘇

1.不是隻抄包含講課費。賠償金額即你簽訂培訓協議中所產生的培訓費用。依照你的問題:全部賠償金額是 5000 1000

2.一般計算可依據 賠償金=全部賠償金/約定的服務期*(約定服務期-實際服務期)

3.一般來說,服務期限由企業方和勞動者共同協商而定。因培訓而約定的服務期限自培訓結束後開始計算,不隨勞動合同續簽而從新計算;

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如何計算服務期限以及賠償金額

1 培 訓費金額包括培訓費 餐費和住宿費 2 違約金不得大於培訓費金額 3 服回 務期沒有具體規答定,雙方如何約定都是合法的 4 服務期內離職的,勞動者應該承擔的違約金按未承擔的服務期按比例分擔。比如約定了2年服務期,工作1年後離職,承擔一半培訓費的違約金即可。1.不是隻抄包含講課費。賠償金額即你簽...

特崗教師服務期未滿死亡算違約嗎,特崗教師服務期未滿辭職違約金怎麼算

應該不bai算。違約應該是一du個主動行為,比zhi如辭職不幹。特崗教師死亡應dao該是一個突發的 版非該教師本人能權夠自主左右的事件,畢竟誰也不願意死亡,即便是自殺身亡,也一定是有誘因的。沒有實在不能忍受是誘因,誰都不會主動選擇死亡。即便單位要求交違約金,作為特崗教師的親屬也不用著急,完全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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