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承包農田要經過哪些部門?如何見效

2022-09-24 12:00:19 字數 5854 閱讀 1179

1樓:藍色么訛兒

1、需要經過當地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 2、通過後,與村委簽訂承包協議,並報所在地鄉**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土地流轉合同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據法律流轉使用權,以這個為依據可以延伸到《物權法》《土地承包法》,轉讓使用權要簽訂協議/合同,又涉及到《合同法》。

最新農村土地流轉法有哪些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農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土地?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2、在農村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應採取什麼方式承包?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六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經營。

」3、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否改變,承包地是否可以隨意買賣?

答:不能。《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4、農村土地應由誰來發包?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5、土地承包的程式是什麼?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合同。

6、各種土地的包期限?

答: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7、 哪些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答:(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2)經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7、土地承包是由哪個部門管理的?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發包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什麼?

答:發包方應享有的權利包括:(1)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應承擔的義務包括:(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活動;(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 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租用農田合同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適不適用於合同法?

4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但是同時先要看物權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5樓:愛飛虎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目前國家只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有相關規定,其他土地是不允許非法轉讓、承包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租賃合同的章節中,是一個大的租賃關係,是對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讓渡物品佔用、使用收益權的一種方式,其沒有對土地這一不動產的土地租賃進行專門的規定,而相反,對於各類關於土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對土地的租賃或者承包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租賃合同的規定與專門的土地租賃、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一般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本案顯然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承包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7樓:

不適用。

適用土地承包管理法規。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只要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就一定有效嗎?

8樓:帥氣的小宇宙

經過雙方簽字蓋章不一定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9樓:

不是所有的合同簽字就有效的,還有無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在合同法中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新修訂實施是什麼時間

10樓:天上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新修訂時間是2023年3月15日,不過2023年及2023年最高法對合同法進行司法解釋。

進一步明確界限及補充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的效力等同於其所解釋的法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和合同法本身的條文效力是一樣的,但並沒有修改合同法本身。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後沒有修改過。

202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11樓:浪冰罪

合同法從1999施行至今沒有修改。

中國的合同法是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該法通過的同時廢止了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只是在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解釋二還沒有出來。

我國於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一、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

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三、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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