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調動崗位,本人不同意,勞動法有嗎

2022-08-20 06:20:32 字數 5236 閱讀 4150

1樓:印象海灘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崗位,勞動者不同意的,若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正氣長春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調動工作崗位,必須勞動者本人同意,否則,用人單位無權單獨決定。

附:《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3樓:黃岡律師楊登釗

一般勞動合同中會對勞動崗位有約定,如果單位單方調動未徵得勞動者同意,屬於違約行為,勞動者可不予理睬!

勞動合同,有寫了對工作崗位的調動,如果本人不同意,算不算違反勞動法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寫有崗位變動,你也簽字認可,就需要服從安排,如果你沒簽字認可,可以不服從,並不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多了,沒聽過公司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人崗位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全文也沒有此項規定。

先學會本領,在來跟單位談工資待遇吧,你有本事何談調離崗位這事呢?還是從自身上找原因吧。謝謝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人員調動是否需要本人同意?

6樓:魏巍律師

你好!勞動法沒有這麼具體的規定,但是,你們之間既然是勞動關係,你們之間應該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相當於變更合同的內容,合同法規定,變更合同內容需要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根據這個原則,你當然可以不同意。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7樓:

工作內容(即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簽訂,其內容變更也應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經勞動者實現同意方可調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可以崗位調動?本人不願意就屬於自己離職嗎?

8樓:

1、有規定,只要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調動工作崗位2、公司違法規定可以無視

3、不願意是公司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提供給你工作崗位,可以自己辭職也可以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一樣的

4、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是違法的。員工的崗位發生變化後,單位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才可以,員工不同意,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你的情況可以拒絕到新部門工作,公司解僱你的話需要支付你n+1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n指你在該公司最後一次練習工作地年頭數。

記住,千萬不要自己自動辭職,自動辭職就沒有任何補償,員工樂意安排這類的書面的東西不要寫也不要簽字

10樓:靜的窒息

第一,公司的通知肯定是違法的

第二,如果公司要你更換工作崗位需要雙方協議一致第三,如果你同意去其他工作崗位工作那麼因為你與公司之間有勞動合同,合同中肯定有工資待遇的約定,所以工資待遇除非你同意降低,否則公司應該以原先的工資發放

最後如果你不同意去其他崗位,那麼你就繼續正常上班,沒有工作的工作才是最清閒的,逼著公司辭退你吧

調動崗位,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1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合同發生變化,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崗位,修改待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2樓:蒼洱白子

如果公司在保持原有待遇不變的情況下調動崗位,那麼勞動者因此拒絕而辭職的,那麼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13樓:牽笑仁騰逸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變更。單位單方面要求勞動者變換崗位,既沒有法律根據又沒有取得勞動者的同意,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對於單位的做法,勞動者可以拒絕。

如果單位辭退你,你還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因調動崗位不同意被單位解僱怎麼賠償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15樓:

看合同到期了沒,沒有到期的話,可以按勞動法來賠償,看你籤合同多少年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多發一個月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帶好自己相關的原始證據、材料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去進行諮詢,必要時可以投訴、維權。

本人有病不適合目前本崗位,領導不同意調崗,怎麼處理,勞動法有啥規定?本人已幹了十八年了?

18樓:長空井空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責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六條 勞動過程安全防護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國家建立**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以上,一是要求防止職業病和減少事故;二是對強令危害身體健康行為可以坐車檢舉或控告;三,如果你的是職業病需要到勞動部門報備。。。

另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你的老闆要裁員,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且不服從崗位調整。

假如是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的,患病期間也不能提前解除。。。

19樓:創作者

一是與公司人社部門進行協商調換崗位。二是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進行更換崗位。已經有18年的工作經歷,領導應該考慮你的問題,並給予解決。供參考。

20樓:112333束脩

有病可以去醫院開證明,以療養的名義在家休息拿錢。

別忘了一年有60天的病假,病假期間單位也需要支付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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