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十月八號請假的,「十一月七號合同到期,我生病期間廠裡該付我基本工資嗎

2022-07-01 16:38:50 字數 5578 閱讀 1452

1樓:雲上花海

你需要提交病假條和申請,一般病假應該是發一半工資。

2樓:為正義而在感到問心無愧

你說的11月7日請假條期滿,後來生病時到廠裡否有去請假?如果請過假和廠領導同意,應該有。後沒有請過假的,應該沒有。

3樓:旁凝安

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不知道你們單位是怎麼定的?勞動法規定是可以領,按病假的工資來付。

4樓:凡人真知

如果你請的是病假的話,10月8號到11月7號的基本工資,廠裡應該付給你。不知道你在請假前,有沒有和廠方提出辭職?或者廠方有沒有告訴你合同到期要解除合同?

如果都沒有的話,你的勞動合同自動延期。

5樓:風雨答人

合同到期前廠裡應該按請假付基本工資。

6樓:寶貝馬龍福

一般來說,首先看你是什麼單位了。如果是正規單位的。每個人都是有病假期限的。

也就是說。病假是有工資的。如果是私人企業。

這個就不好說了,但合同到期後。一般都是會延續的,

7樓:white張俊宇

這要看你在**工作,有的地方待遇好的是可以有工資發的,但有的地方是沒有的,多做多得,做幾天算幾天。

8樓:大禹電子

如果小企業,一般就不會給了。如果規範的企業有病假,只能根據公司規定按照病假給。

9樓:匿名使用者

請病假了就不需要啊,但是有些老闆會只扣百分之四十或著更多更少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醫療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制定支付標準(在管理制度中規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法定標準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1樓:小娟娟

這個各個單位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你是私企老闆肯定不會給你工資的。

12樓:

如果是帶薪病假的話就可以,不過一般你請假了是不會付基本工資給你的。

13樓:

合同法規定到期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企業不會負擔你的醫藥費報銷等等,一

14樓:老祖羨的烏鴉

如果是事假不會付工資,如果是病假應付病假工資。

我們公司國慶節放假從九月二十八放到十月七號,我從八號請假到十一月八號,依據勞動法老闆是否支付那三... 40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國慶是帶薪的法定節假日,即使你在國慶期間休息,也應該正常支付工資,加班則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蛋白的工資報酬。

而你是在10月8日開始請假的,並不涉及國慶,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

16樓:微言社保

9.30是中秋,10.1-3是國慶三天,這四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帶薪。需要支付你這四天的工資。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無故剋扣你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必須要支付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在公司工作七年,一直未籤合同,現在被辭退,,請問我可以得到補償嗎?怎麼計算? 5

18樓: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工作七年已經超過時效,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應該根據辭退理由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作7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外,是否還有經濟補償會賠償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到公司 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主張支付11月的雙倍工資 給您10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2 47 87條的規定。

2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就算公司沒和你籤勞動合同,如果現在公司辭退你,公司仍然需要向你支付每一年工齡一個月的補償金,即需要向你支付你去年月平均工資(×7或者8),(工作不滿一年算一年,7年以上選年以下算8年)

22樓:

你和公司已經有事實的領導關係,要給予補償,正常補償你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違反勞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你看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七、八十七條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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