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降低工資己同意後反悔法律支援嗎

2022-06-30 05:15:31 字數 6627 閱讀 2291

1樓:井須美津子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樓:

如果你已經簽署代表你同意的相關合同協議,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你想反悔必須和單位協商,必須經過單位同意。

無任何過錯,被企業調整崗位後,工資降低,可否法律維權?

3樓: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一個你自己內容儲存的問題,因為你現在的崗位調整的話,在檔案中是否有明確的標準?說明你在調整後崗位變動,那麼你的薪酬待遇已經產生了變動,其實這個情況在很多單位都是實行的,如果在檔案裡有明確的表述,那麼就你基本上沒有辦法進行維權了,如果檔案裡還有就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這一類檔案裡面有沒有明確的表述?是港幣心病,還是等變形變一般實證之類的檔案的話,他會有一個保持原本待遇不變,那麼這句話的話就是你薪酬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這句話的話,這個保障可能就沒有了

公司降工資員工不同意,員工是否能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降工資員工不同意,屬於未按勞動合同所標明的工資執行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刺身金魚

如果勞動合同有了明確的工資約定,企業是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的,這種情況企業構成違約,員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蒼洱白子

公司下達降工資通知,而且註明不接受的就辭退,不然員工只能提出辭職。公司主辦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是按月疊加起來支付的,因此公司不可能主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你們可以反映到勞動局。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過單位工會協商解決

8樓:二寶家

可以,1、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包括薪資、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單位單方面降低薪資可視為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去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足金額的情況下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變更降低工資是否違法

9樓:ofweek人才網

一,崗位變更,工資降低是否違法: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的,就不違法;

2,如果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面決定調整其崗位和工資待遇的,就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原則上,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4,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0樓:慈涵易

在上海市一個公司工作到了退休年限社保交了14年差一年未交滿15年能一次補交嗎?怎麼補交謝謝老師給指導答覆?

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是否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1樓:奚孟

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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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公司連續幾個月以來降我工資,多次交涉無果,現想直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賠償,可以把以前少發的工資補回來嗎?而且在公司幾年時間裡公司從未支付加班費給我,可否主張要求公司支付這幾年的加班費?假如上法院起訴公司沒有考勤記錄怎麼辦?

可否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

我來答有獎勵

xajdsxxys81

lv.7 2017-10-13聊聊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你的權益,你不要辭職,你現在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可提出單位補發加班費,如果你確實想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請求裡寫清楚,同時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為半個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限制。

以下是勞動爭議仲裁法第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條文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向無名者致敬

一、勞動者有哪些主要權益?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二、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並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第46條,第47條進行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比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金額,單位有所降低,

勞動者可以要求補足工資,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得到經濟補償。

三、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如何維權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託**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應當在**的4日前,將**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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