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否由近親屬以外的人分割

2022-06-21 19:00:16 字數 5317 閱讀 8647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民事死亡賠償訴訟起訴人都只是配偶父母及子女,其他人無權參與的,也無權要求分割

2樓:張偉傑律師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3樓:愛笑的賽宗妤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4樓:

不是直接有關係的不能參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如何處理的司法解釋

5樓:無刺仙人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具體的分配方案。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專案,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一般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6樓:歐鵬煊醜蕭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

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8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9樓:孽龍華魂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2、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三、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1、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

2、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四、死亡賠償金不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1、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

2、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

①、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②、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10樓:超絕至精

一、分配方式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

2、如果賠償協議中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

3、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當然,各近親屬當然有權利放棄或轉讓。

二、分配人

2、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主體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分割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是可以參考《繼承法》上的相關規定來分配,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誰有資格分配?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參考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如何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如果賠償協議中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

當然,各近親屬當然有權利放棄或轉讓。

分配的問題解決了,還有一個問題,可不可以優先償還受害人(即死者)生前的債務呢?河北專業交通事故律師張峰認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

理由如下:

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也就是說,該筆錢是賠償給死者家屬的,不是死者的錢,死者的債權人可以基於死者生前的遺產要求償還債務,但不能要求用死亡賠償金來償債。但這裡有一個問題,如果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死者舉債是用於家庭生活,構成家庭共同債務,那麼該債務對於死者的家屬也有償還的義務,那麼當然可以要求由該家屬分得的賠償金來償還。

12樓:宋聰聰律師說法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遺產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其次,根據法理來講,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再次,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應分兩種情況考慮:一是死亡賠償金在原先賠償中獨立計算的,可以按照上述的分割原則直接進行分配;二是賠償款未明確賠償專案或者賠償專案合併計算後無法單獨分列的,在分割該筆賠償款前,應當扣除已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減除專屬於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用,剩餘部分可以按照上述的分割原則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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