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老闆辭職了,他說明天週日沒有工資,為什麼?星期不算嗎

2022-06-17 13:30:32 字數 6120 閱讀 4515

1樓:旨在社會混口飯吃

這個並不是口頭上說沒有就不用給的。

對於你是被辭退的,要有正當的理由。

建議你先把自己的勞動合同比照網上的合同範本看看,有沒有什麼不同的,再個,主意收集你的上班記錄,例如考勤、績效、出差單什麼的,最好是你剛進單位那個月的紀錄直至現在,然後和負責人談下,談不攏就勞動仲裁。

所以說,不要覺得老闆說什麼,作為小員工就一定要聽從,或者因為懼怕不去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雖然小員工沒太多時間精力,金錢去耗,但是作為弱勢群體,勞動法會優先考慮員工權益。

如果你不是因為自身過錯被辭退,也就不怕。

辭職到期老闆說要下個月才能拿工資,是合法的嗎?

2樓:風翼殘念

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針對以上情況:

其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其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對於以上情況,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無果,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墨陌沫默漠末

不合法的,以廣東省和山東省為例。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

(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複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併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下個月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5樓:健身小果醬

離職後,公司下個月才結工資違法嗎?是俊律師告訴你!

6樓:申屠盛

我和我女朋友一起在飯店上班 上個月19號 到今天7號 正常離職 也提前說了 然後老闆這裡是說上個月的工資這個月15號發 這個月工資下個月15號發 因為最近急用錢 我有什麼辦法麼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何現在的廠違反勞動法沒有被追責,

8樓:

不合法~~我國勞動法沒有這樣規定~~~

工資是勞動者即以得到的部分~~而你的五險一金則可以推遲辦理~~~~~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15天給你答覆~~~~

9樓:索憶企業管理

職工辭職後或辭退後,單位應當在半個月內結算清工資,並辦理妥所有的社會保險等終止手續和檔案轉移.

10樓:神傷以往

沒有什麼機會能夠申訴成功。

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說就辭職了。老闆說不給工資合法嗎?

11樓:王之敏

你好:不一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就此一條例外,不提前通知,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但是你也沒辦法!除非你能提供有效的證明你與你老闆產生實質性勞動關係的證據。這個很難舉證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點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由於不屬於裁員並且你們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關係,所以不存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拒不給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現在你的關鍵問題是能夠掌握你在公司工作過證據,這是很重要的。

上班一個星期可以辭職嗎,辭職有工資嗎

15樓:0312求知

可以辭職,工資應該是有的,但也要結合你應聘時是怎麼約定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是不是正規公司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2023年12月6日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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