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工人,在上班路上乘公司車輛發生車禍,工人無責,沒有勞動合同,只有證人證言,能認定工傷嗎

2022-06-17 10:35:25 字數 5490 閱讀 1102

1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第六條,最好有120或122的出警記錄。

2樓:天蟾如月

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具備工傷申報條件,不能認定工傷。但是能夠按事故善後規定而獲得相應的賠償,實際處理和工傷差不多。

3樓:唐抖抖呀

為什麼非得要簽訂為工傷。不管什麼傷主要就是公司把你弄傷了。就是他的責任

4樓:大愛藝妞

應該可以的,只要事實清楚,勞動監管部門會支援的。

5樓:張宇衛

捨得時間去追,能追回的。

6樓:心誠法

先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再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只要不承擔主要責任的,就是工傷

上班路上出車禍,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條,只有證人證言和車禍乘坐車輛公司所有,能認定為工傷嗎

7樓:愛喝粥

上下班出車禍,bai只du要是非本人主要責任zhi的交通事故是屬dao於工傷的。根回據《工傷保險條例答》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明確bai規定,在上下班途中,du受到非本人zhi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

dao道交通版、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權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對方承擔全責、主責或者同等責任。

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公司理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樓:超級愛小雨

《工傷bai保險條例》第十du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zhi中,受到機dao動車事故傷害的回,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而2023年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工傷認定則限制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認定為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沒有這種限制,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無論是否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還是有無責任,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除此之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遵守交通法規,自己違法還要讓車子公司賠償的話很難賠到很多錢的。主要責任是自己,次要責任是車主,公司只能人道主義的補償。

11樓:白羊金牛座

1、工傷與有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係。

2、上下班途中非因職工本人主要責任的內交通事故,屬於工傷。可以申容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2樓:手機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這個公司上班就可以申請工傷,

只有證人證言,再沒別的證據!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13樓:

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明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勞動者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併為之提供勞動就行。實踐中,應針對雙方的舉證情況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1、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

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

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2、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

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

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明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勞動者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併為之提供勞動就行。實踐中,應針對雙方的舉證情況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一、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二、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總之,這類案件,給仲裁員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作為一名仲裁員,應本著對客觀事實的正確認識和日常常識,以崇高的職業道德和良知,表明自由心證過程,特別是要從事實勞動關係的典型特徵出發,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關法律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影像資料等,因此證人證言可證明勞動關係,但有一點什何證據只有經過庭審調查才能為法庭或仲裁庭採納。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單方面的證人和證詞,不太好成為鐵證,證據太單薄

17樓:潮汕蟹皇面

工資條,轉賬證明,這些應該都能用的

18樓:℡↘若愛、卟蘺

那要看證人和你是什麼關係 如果是親人就不能

19樓:

可以,證人不是親人關係就行了

沒有勞動合同,有證人證言,可以確定勞動關係嗎

20樓:甜兒

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分享

21樓:

如果是證人的話,有2個證人就可以。不過只有證人是不夠的。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2樓:匿名使用者

恐怕不可以,合同才是依據,可以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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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按照工傷死亡賠償。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 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 的。工人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