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肯下葬老人請問觸犯了什麼法

2022-06-13 22:40:39 字數 3559 閱讀 8986

1樓:可靠的錢眼

子女對年老體弱、

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不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將老人趕出家門,或對老人不聞不問,對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贍養要求也不予理睬,導致老人生活困難的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對於遺棄老人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當地的

或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說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對於情節惡劣,在當地造成很壞的影響,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難的,應依法追究子女遺棄的刑事責任。 按現在的法律規定因父母逝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給子女,而像你這種情況跟殯葬法規沒有任何法律成立條約,你已經犯了法律,對逝世老人不辦喪禮後事,這在公共道德上也是被嘲笑的。你要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無法可依。只能受道德的遣責。殯葬管理條例只規定: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規定,什麼時候必須下葬。

無法可依並不稀奇。中國法治本來就不健全,對該規定的沒規定,根本不是什麼新聞!你不懂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檢察院根本不可能管這種事情!中國沒有檢察院對不肯下葬予以執行的規定!

3樓:吳楠哥

法律只規定贍養,但並未規定安葬,所以不是法定義務。但從家庭道德上講,安葬的意義更重要,死者入土為安。

4樓:劉志平新臺子

無法可依只能受道德的遣責,被人譏諷為不孝之子

老人下葬有什麼講究

5樓:熱情的貓

規矩是有的,

按照舊時的規矩,下葬的時間也是要講究的,必須是太陽落山靈柩也落土。落土的時候"八仙"拽著棕繩徐徐放下,四平八穩之後,親屬們必須抓起泥土扔到靈柩上,這叫做"添土"。靈柩下去之後,先要蓋一層薄土,再把墓穴裡掃出來的土撒在上面,之後要放上一隻碗,叫做"衣飯碗"。

這樣做是為了以後遷墳的時候動作輕些,免得驚動亡靈,招來不幸。

下葬之前還要由死著的兒子把用五穀雜糧編成的五穀囤放在墓穴裡。囤口上面蓋著一張小烙餅。在墓穴裡還要放一個陶瓷罐,罐子上面放一盞豆油燈,叫做長明燈。

有的地方還在墓室上嵌一面銅鏡,象徵太陽。在古代的時候,有錢的人家要遠離墳墓,射三支箭,然後馬上後退。這樣不敢靠近靈柩是因為擔心壓不住鬼邪,自己會遭殃。

在靈柩放進墓穴的時候都必須放炮,說是為死者餞行去陰間。

埋葬之後人們必須要洗手,有的還要用酒來洗。這樣是表示今後再也不死人,用來驅除晦氣。接著喪家要謝吹鼓手和客人。

之後還要舉行辭靈儀式,祭拜死者的靈位。在有的地方辭靈之後,只要是親屬就要在一起吃飯,這叫做"搶遺飯"。在江浙一帶有喝"長壽湯",吃"長壽豆"的習俗。

就是說,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去世之後,在出喪的那天喪家要準備一大桶肉骨頭湯,就是"長壽湯",一大盆煮得爛爛的黃燦燦的大豆,就是"長壽豆"。送喪的人回來都要喝一小碗長壽湯,隨意吃一些長壽豆,意思就是"添福添壽"。有的地方還把又香又糯的長壽豆分給鄰里左右的小孩吃,說法是,吃了長壽豆,日後長又壽。

經過了初喪、哭喪、做

七、送葬等儀式之後,最後的環節就是下葬了,這種下葬儀式是非常講究和煩瑣的。抬靈柩的人叫做"八仙",挖好棺材洞穴叫做"打穴"。在打穴之前還要祭祀開山,孝子要燒香點燭行開山禮。

有的地方要請地仙,還要畫太歲,開山的時候要避開太歲的方向,不然就是"太歲頭上動土",喪家就會遭受到禍害。開山的時候要在做墓穴的地方前後打個木樁,然後讓孝子在打木樁的範圍內用鋤頭挖三下。接著八仙就過來做穴,做好之後再把太歲的畫像燒掉。

這種墓穴,是把靈柩推進去的。在墓穴的底部鋪墊著兩根竹子或者剝了皮的光滑潤澤的小衫樹。放的時候,把靈柩的上首擱在上面,再用撬棍往裡面推,推進去之後再抽掉墊底,最後鏟一些草皮把洞口砌嚴封好。

靈柩在山上停放好之後還有很多有趣的風俗。在一些地方,孝媳婦要在靈前作揖拜禮,然後捧把黃土,在懷裡包著,跑回家裡把黃土撒到豬攔雞籠和床下,據說這樣就可以得到亡靈的保佑。要是媳婦多的,就要爭取第一個吉祥,甚至有脫掉鞋子抄水路捷徑回家的。

撒完黃土之後,媳婦要急急忙忙地跑到廚房裡吃幾口飯菜,這叫做"進寶",是為了圖個吉利。望採納額

6樓:看雷哥說汽車

舊時人們很重視傳宗接代,認為老人去世的時候,必須有後輩兒孫在場,以便老人走得時候有人送,不孤單;老人在陰間也不用總是牽掛,靈魂可得安寧。。

7樓:遲颯招興懷

不是3年,大部分以前的是和尚做完法事就好了

8樓:封溥問長鈺

有一年不動兩次土的說法嗎?

9樓:稅靜姬凝雲

三年有點不可思議啊。

安葬老人的子女是否有優先繼承權

10樓:哪一個都一樣

所有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一、1,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

2,繼承法裡規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男女平等(並且不管是不是婚生子女)。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1樓:土流集團

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分配的時候可能會據此多分配一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的財產首先要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或者遺贈協議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遺贈協議的,或者是除去這部分財產後剩餘的部分財產,才會依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繼承法規定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2樓:初中物理教練

看具體情況:遺囑和平常的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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