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親哥是否有權擔任監護人

2022-06-12 06:00:22 字數 5064 閱讀 408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的親哥不能當然有權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如下:

1、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養關係一旦成立,被收養人的親哥與其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所以,被收養人親哥不屬於《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的監護人序列中的「兄、姐」,最多隻能屬於第三款規定中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按照規定被收養人的親哥如果願意擔任監護人需「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因此,養子女的親哥不能當然有權擔任監護人。

三、以上這種情況一般是被收養人在養父母家庭中已經沒有成年並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如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情況。如果被收養人在收養人家庭中還有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兄、姐等等,則這些近親屬可以當然成為被收養人的監護人。因為: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四、如果這些被收養人的這些親屬(包括其親哥)「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樓:幸福美滿之快樂

如果其親哥哥已經年滿18週歲,是可以承擔監護人的職責!

親哥哥算不演算法定監護人?

3樓:匿名使用者

聾啞人?只要他年滿十八週歲且沒有精神障礙(神經病)就不需要監護人

4樓:婚姻家事楊律師

你叔叔都幾歲了啊?應該已經成年了吧,他只是聾啞,又不是精神病,是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的,還要什麼監護人?你父親對他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5樓:靜宇藍

一般來說18歲成年以後就不需要監護人了,你叔叔的情況可以去找人調解或直接尋求**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叔叔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

7樓:七臺河李陽平

對於未成年人的兄、姐是法定監護人。對於已經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兄弟姐妹可以作為監護人,但不屬於法定的必須承擔監護責任人。

同胞兄弟按照法律規定屬於親屬關係,在沒有法定的前序監護人時,經組織指定或依法建立監護關係的,應該承擔限制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能力人的兄弟姐妹的監護責任。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精神病人的監護。(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8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l、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身負不菲遺產的孤兒,父母死亡後法律規定如何處理?如果該孤兒有個非親哥哥滿16不滿18呢? 以及收養法。

9樓:1234安安

若其父母有遺囑就按遺囑辦,沒遺囑就父母遺產全歸此孤兒繼承。這哥哥是孤兒父母合法收養的,他就能分得一半遺產,否則,他是沒有的。未滿40週歲的男公民是不允許收養

收養法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編輯本段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樓:王元頁

非親哥哥是指他孤兒父母收收養的孩子?

父母死亡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並得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

孤兒父母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那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如果是已經收養的,和這個孤兒一樣視為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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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形成收養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消除了。養子女無權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同樣,生父母也無權獲得賠償款。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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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兄弟一個撫養父母,另一個不撫養父母,父母去世後留下的土地應該由兩兄弟繼承,一個兄弟雖然沒撫養,繼承父母的土地於理不合,但合法,除非父母留下遺囑,你們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是你的父母是,你大伯沒有贍養父母,按法律法規你大伯是沒有權利繼承你爺爺奶奶的遺產,除你爺爺奶奶有遺囑,如果你爺爺奶奶去世前立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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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來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十條自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 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 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