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餘罪如何量刑

2022-05-24 01:40:18 字數 5744 閱讀 4397

1樓:無訟

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管制執行期間實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應當在治安拘留執行期滿後繼續執行管制,治安拘留時間不計入管制期限;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繼續執行管制。對於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於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屬於同一刑種,執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在刑法中尚無具體規定,因此,對新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前罪所沒有執行完的管制。

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以上知識就是對「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餘罪如何量刑」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2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因此,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有餘罪的,應當對其所犯的新罪或者餘罪作出判決,對被判處的管制,應當折抵刑期,刑期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3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

緩刑取消改判實刑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希望能幫助你!

4樓:

廣東胡律師:

會加重處罰,根據情況可以會改緩刑為實刑了。

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若在考驗期外發現漏罪或是又犯新罪怎麼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對新發現的漏罪定罪判刑,然後對前罪與漏罪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需要判處實刑,則應撤銷對前的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目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有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在緩刑考驗期中,如果在此期間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過失罪),就要由審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銷前罪的緩刑。(包括原來是上級法院宣告緩刑的)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在緩刑考驗期後才被發現,根據司法解釋,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不執原判刑罰,是以其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犯新罪為條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使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如未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宣告撤銷緩刑,並且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6樓:匿名使用者

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在考驗期限內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或是在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的,把新發現的犯罪或是新犯的罪判處刑罰,然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也就是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 司考過了好幾年了,也不知記憶力是否還經得起考驗。呵呵!

7樓:匿名使用者

漏罪:取消緩刑,按照先加後減的方式 合併處罰新罪:取消緩刑,按照先減後加的方式,合併處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又發現漏罪或者犯新罪,刑期應如何計算

8樓:aa微湖來客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或漏罪的處理方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條文註釋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新罪。

對這種情況的並罰採取的是先減後並的原則,即用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的判決確定的刑期之內。此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會超過20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比發現其漏罪更能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和改造的難度。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應當是指主刑執行完畢,而不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或漏罪同時涉及第70條、第71條的適用,就是說,同時涉及「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方法,對此通說認為應當採取分別判決、順次並罰的方法,即在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對漏罪和新罪分別適用「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的方法作出判決,並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後順序進行兩次並罰,所得結果即為最後的應執行的刑罰。

具體可按照如下步驟:

1、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

2、根據第70條的規定,將對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一判決的宣告刑進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其中);

3、根據第71條的規定,經第二個階段所決定執行的刑罰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後,將未執行的刑期與對新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

原判就是新罪行刑過程中又發現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如何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漏罪: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關於新罪: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該怎麼減刑

10樓:初涉法律者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稽核裁定。

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刑法》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罪犯的並罰方法是: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這種計算刑期的方法可簡稱為「先減後並」。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69條第1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第69條第2款: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

1、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數罪併罰,還是要從無期徒刑做起 ,至於減刑要看具體在監獄的表現了

12樓:草根律師

都無期了還有必要減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還是無期啊,怎麼會減刑?

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如何處罰

14樓:華律網

緩刑是有一定的考驗期的,在緩刑考驗期的,需要遵守緩刑規定,遵守法律,不得犯罪。那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呢?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條文規定間的關係來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也不應再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數罪併罰後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從該款條文的規定來分析,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有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都必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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