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的訴訟時效幾年,撤訴後又起訴,訴訟時效怎麼算呢?

2022-05-22 14:25:31 字數 5184 閱讀 5752

1樓:偶梅花象婷

一、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2年短期訴訟時效: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2)

**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3)

延付或拒付租金;(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超出訴訟時效,權利不再受法院保護。

二、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據此,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視為權利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

至於法院立案後權利人是否撤訴,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有主張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將因此而中斷。而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是權利人主張權利最為強烈的表示。

因此,即使權利人起訴後基於某種原因而撤訴,也不能抹煞其曾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仍然應當認定為中斷。

2樓:修雲德彌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撤訴後又起訴,訴訟時效怎麼算呢?

3樓: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民通意見地173條也有相應的規定。所以起訴時就已經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問一下律師吧,我也學過一點法律知識,好象這個只有2年的訴訟時效,就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事件發生時起算,超過兩年時效法院可以不受理,但現在法院已受理了,你的同事可以以已過訴訟時效已過來回應法院,

5樓:匿名使用者

1、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得知或應當得知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如果前妻從2023年4月得知的話,那也是2023年4月才到期;

2、訴訟時效由於當事人主張權利而產生中斷,因此前妻起訴就獲得這個效果,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我國法律對撤訴再起訴的情況並無限制,因此前妻的做法是法律允許的;

4、從實體上來說,根據資料來看,前妻已經不是前夫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因此從主體資格不適格方面就可以反駁。

撤訴後訴訟時效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呢

6樓:阿元

撤訴後,訴訟時效應當從撤銷案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民事案件撤訴後再起訴有期限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有時間期限。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登出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撤訴後再起訴的,仍然是有訴訟時效的,且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撤訴之日開始計算。起訴只能造成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撤訴後,會導致該糾紛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問題,再起訴一般是在撤訴後兩年內,其他根據糾紛性質不同,時效也不同。

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時效

10樓:夏侯梵勤福宇

當事人在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對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不應中斷,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現,對於這種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第二,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第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禁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法院可以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應從撤訴時起重新計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訴後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該觀點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不受撤訴影響。

起訴後又撤訴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11樓:法律快車

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12樓:巴山夜雨

不會造成時效中斷。

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訴訟時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訴訟時效可以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持業已形成良久的社會經濟關係,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對「眠於權利者」的一種懲戒,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承受不到利益。

從程式法意義上看,訴訟時效制度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日期久遠而產生的舉證困難,減少司法訟累。這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早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

起訴正是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體現,但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際實現,這實際上也是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數次起訴後又數次撤訴,其怠慢情形實屬明顯,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否則訴訟時效將變得毫無意義。

第二,如果說起訴是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的體現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那麼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起訴表明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但撤訴又表達了相反的願望,即不願意行使權利。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訴訟時效不中斷。

起訴之所以能夠中斷訴訟時效,是因為起訴是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主張其權利,如果原告起訴後又撤訴,則其權利主張實際上已被其撤訴行為所否認,應視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張權利,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不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能否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這是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的表現,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當事人不主張訴訟時效時,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主要理由是,訴訟時效的適用將使一方當事人獲利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違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則。

參考資料

中國法律網.中國法律網[引用時間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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