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是指什麼,法的淵源是什麼?

2022-05-09 15:52:30 字數 5098 閱讀 7402

1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是指能作為法律決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資料。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兩種。前者為成文法,後者可以是判例、慣例甚至法理。

一、含義

法的淵源一詞在中外法學著述中是一個有種種詮釋、包括多種含義而並非特指某一確定含義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即法是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還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淵源,即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可以指法的效力淵源,即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產生於什麼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可以指法的材料淵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於成文法還是**於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典章或理論、學說;等等。但無論中西方法學著述,對法的淵源的解說,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認為法的淵源主要指法的效力**,亦即根據法的效力**不同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在中國,法的淵源的含義的規範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變動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種法的形式。

二、淵源

法的淵源理論通常把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意義上的和非正式意義上的兩種。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以規範性法檔案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非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義的觀念和其他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等觀念,政策、道德和習慣等準則,還有權威性法學著作等。

法的淵源是發展的,不同時代和國情之下的法的淵源多有不同。如古羅馬的法的淵源主要是法律、習慣、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著作;中國封建社會的法的淵源主要有成文法、有關的封建綱常禮教和習慣,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又常有不同形式。就是說,各個歷史時期、各個國家,不可能有種類完全一樣的法的淵源。

一國有多少種法的淵源,有什麼樣的法的淵源體系,主要由該國的具體國情所決定。

三、內容

法的淵源

在中國也稱為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現形態,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現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現,以法律形式表現或以行政法規形式表現。立法者或執政者的重要職責之一,便在於使所制定或認可的法,獲得適當的、科學的形式。

執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瞭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淵源與自己和自己經辦的各方面事項的關係。

法的內容

一指法的階級本質,一指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即法規定了什麼內容。法的形式則指法的內容的表現形式。

法的形式

與法的內容的關係呈現出兩種情況:一方面,作為表現法的形式淵源和法的效力淵源的法的形式,與法的內容在一般情況下是統一的,內容決定形式。不同本質的法往往有不同形式,如封建制法的本質決定封建制法中存在皇帝的敕令、詔書這種形式。

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內容也決定法的形式,如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存在需要以憲法、法律、法規來調整的社會關係,因而都有相應的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況下法的內容與形式的關係又是複雜的。一是同一種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以為不同階級本質的法所採用,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的形式,既為資本主義法所採用,也為社會主義法所採用。

再是具有相同階級本質和調整內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即使在同一國家的同一歷史時期內,由於創制法的國家機關的複雜性和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所擔負的任務的複雜性,也必然造成法的淵源的複雜性、多變性。前者如,同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在美國、法國採用成文憲法形式,在英國採用不成文憲法形式。後者如,在中國,2023年憲法之前有一種稱為法令的法的淵源,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但由於形勢發展的需要,2023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也是法律,這樣,現行中國法的淵源中就不存在法令。這類情況是由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國情造成的。

法的淵源有重要意義:

首先,法的淵源是區分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一個重要標誌。不是所有的社會規範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程式制定或認可、成為法的一種淵源的社會規範,才是法。要把某種意志上升為法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必須使這種意志採取法的表現形式。

一般說,只有成為法的淵源的社會規範,才能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瞭解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才能明瞭今天中國有哪些形式或種類的法,才能明瞭今天中國司法機關的辦案依據主要有哪些。

其次,法的淵源所以有不同的類別,是因為它們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產生或認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認可不屬於自己許可權範圍的法的淵源。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解決什麼樣的國家機關有權產生什麼形式的法的問題。

再次,不同的法的淵源可以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研究法的淵源有助於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有助於明確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麼樣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最後,不同法的淵源適合於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不同法的淵源亦有不同的技術特點,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立法者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調整一定社會關係,運用特定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創造方式和表現方式。有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3樓:吾以觀其復

法的淵源是人群之間的協商約定

法的淵源是什麼?

4樓:喵喵喵

所謂法的淵源是指法的

具體表現形式,也就是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正如法的概念所表述,法是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上層建築的範疇的概念,是個抽象的表述,而抽象的法勢必需要一個具體的表現形式為我們實際生活所運用,也就是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兩大種類:正式淵源即由具體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所形成的法的淵源,也就是各種成文法;非正式淵源即由一些散見的不成文的規範,如習慣、判例、政策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有八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另一類是法的非正式淵源,即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都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故也叫不成文法,例如習慣、判例、政策、法理學說等。

5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是指能作為法律決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資料。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兩種。前者為成文法,後者可以是判例、慣例甚至法理。

一、含義

法的淵源一詞在中外法學著述中是一個有種種詮釋、包括多種含義而並非特指某一確定含義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即法是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還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淵源,即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可以指法的效力淵源,即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產生於什麼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可以指法的材料淵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於成文法還是**於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典章或理論、學說;等等。但無論中西方法學著述,對法的淵源的解說,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認為法的淵源主要指法的效力**,亦即根據法的效力**不同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在中國,法的淵源的含義的規範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變動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種法的形式。

二、淵源

法的淵源理論通常把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意義上的和非正式意義上的兩種。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以規範性法檔案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非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義的觀念和其他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等觀念,政策、道德和習慣等準則,還有權威性法學著作等。

法的淵源是發展的,不同時代和國情之下的法的淵源多有不同。如古羅馬的法的淵源主要是法律、習慣、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著作;中國封建社會的法的淵源主要有成文法、有關的封建綱常禮教和習慣,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又常有不同形式。就是說,各個歷史時期、各個國家,不可能有種類完全一樣的法的淵源。

一國有多少種法的淵源,有什麼樣的法的淵源體系,主要由該國的具體國情所決定。

三、內容

法的淵源

在中國也稱為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現形態,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現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現,以法律形式表現或以行政法規形式表現。立法者或執政者的重要職責之一,便在於使所制定或認可的法,獲得適當的、科學的形式。

執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瞭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淵源與自己和自己經辦的各方面事項的關係。

法的內容

一指法的階級本質,一指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即法規定了什麼內容。法的形式則指法的內容的表現形式。

法的形式

與法的內容的關係呈現出兩種情況:一方面,作為表現法的形式淵源和法的效力淵源的法的形式,與法的內容在一般情況下是統一的,內容決定形式。不同本質的法往往有不同形式,如封建制法的本質決定封建制法中存在皇帝的敕令、詔書這種形式。

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內容也決定法的形式,如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存在需要以憲法、法律、法規來調整的社會關係,因而都有相應的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況下法的內容與形式的關係又是複雜的。一是同一種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以為不同階級本質的法所採用,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的形式,既為資本主義法所採用,也為社會主義法所採用。

再是具有相同階級本質和調整內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即使在同一國家的同一歷史時期內,由於創制法的國家機關的複雜性和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所擔負的任務的複雜性,也必然造成法的淵源的複雜性、多變性。前者如,同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在美國、法國採用成文憲法形式,在英國採用不成文憲法形式。後者如,在中國,2023年憲法之前有一種稱為法令的法的淵源,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但由於形勢發展的需要,2023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也是法律,這樣,現行中國法的淵源中就不存在法令。這類情況是由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國情造成的。

法的淵源有重要意義:

首先,法的淵源是區分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一個重要標誌。不是所有的社會規範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程式制定或認可、成為法的一種淵源的社會規範,才是法。要把某種意志上升為法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必須使這種意志採取法的表現形式。

一般說,只有成為法的淵源的社會規範,才能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瞭解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才能明瞭今天中國有哪些形式或種類的法,才能明瞭今天中國司法機關的辦案依據主要有哪些。

其次,法的淵源所以有不同的類別,是因為它們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產生或認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認可不屬於自己許可權範圍的法的淵源。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解決什麼樣的國家機關有權產生什麼形式的法的問題。

再次,不同的法的淵源可以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研究法的淵源有助於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有助於明確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麼樣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最後,不同法的淵源適合於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不同法的淵源亦有不同的技術特點,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立法者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調整一定社會關係,運用特定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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