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有債務又去逝,留下財產 債務嚴重多於債權 ,兒子能放棄繼

2022-05-09 05:09:40 字數 5084 閱讀 6813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井甲、賈某系被繼承人井女之父母,陳甲、陳乙系被繼承人陳某之兄。井女、陳某於2023年11月結婚,兩人共同生活。

財產包括:彩電1臺、洗衣機1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價值2000元。2023年5月10日晚,井女、陳某外出途中遇車禍身亡,陳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後。

此後,井甲、賈某與陳甲、陳乙在分割井女、陳某的遺產上發生糾紛。

井、賈二人遂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全部遺產,陳甲、陳乙則辯稱,遺產中陳某半,應歸陳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繼承。法院審理該案件時查明:陳某生前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萬元,現邵某要求還債務。

又查,陳某之父先後於2023年6月和2023年去世。

問題:1、本案爭議之遺產彩電、洗衣機、金戒指、存款和**應由誰繼承?

2、若遺產價值共計9000元繼承人應承擔陳某生前債務?如應該承擔,如何承擔?

評析:本案涉及繼承人的範圍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有限責任問題。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的彩電、洗衣機、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價值2000元的**均系井女與陳某婚後購置,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遺產繼承方式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設立遺囑或遺囑無效時,遺產繼承應按法定繼承方式進行。本案即採取法定繼承的方式。

我國《繼承法》依據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該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的井女死於陳某之後,故其作為配偶對陳某的遺產(井女、陳某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半)有繼承權,又因陳某的父母先於陳某死亡,陳、井二人無子女,因此在陳某死後,陳、井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均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井女所有,陳某之兄陳甲、陳乙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獲得遺產。

又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井女死後,其財產由其父母井甲、賈某繼承。因此作為本案爭議的彩電、洗衣機、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價值2000元的**均由井甲、賈某繼承。

2、被繼承人債務肖償的有限責任原則又稱為「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接受遺產後,僅在基本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陳某為夫婦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井甲、賈某繼承了陳某和井女的全部遺產,在邵某要求償還債務時應依法清償。

若其獲得遺產價值只有9000元,則根據「限定繼承「原則,井甲、賈某隻需將9000元償還邵某即可。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樓:剝殼凹槽

根據《繼承法》: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未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確實如此!

所以不承擔的,放心吧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他的遺產還債,剩下是繼承人的,遺產不足還債??繼承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所以父債子還不成立

4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說的都對,你可以繼承他的財產,但你不必替他還債的!!

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債務如何處理

5樓:山人老施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後,由債權人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後,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

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一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怎麼處理」的問題總的來說是比較複雜的,文中列出了幾種情況下的解決方案,無論怎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了法律保護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清償對外債務,抵押權優先,其它的按比例清償。

有經濟債務的人,放棄父母遺產繼承份額,算是惡意放棄嗎?債權方是否可以有疑議?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放棄;放棄繼承權不存在惡意的認定;債權方無權干涉。

8樓:徐淳雅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父母子女有贍養義務,同時也有繼承義務。但還沒有規定放棄繼承義務,你說的以上問題,債權人根本就無權干涉。

9樓:進擊的飛天小鳥

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法定要件。撤銷權的設立目的在於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造成債權的不能實現,因而撤銷權的標的應為以財產為標的的民事行為。在本案中,李女士能夠取得法定繼承人的資格,無疑是基於其特定的身份關係,但繼承發生時,其放棄繼承的行為直接指向的是財產權利,倘若因此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根據前述法律規定,

父債子還 新法律怎麼規定的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父債子還「的法律含義:

如果父親負債而亡,子女在繼承父親的遺產後,則必須為父親還債,且僅以遺產範圍為限。

但是,如果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可免除還債的義務。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11樓:愛軍

父債子還有兩種情況:

一,在兒子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的情形下不承擔父親的債務責任。

二,在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後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一,如果債務人死亡,債務可以歸於消滅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的消滅,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這樣的法律事實主要有5種,即債的履行、提存、抵銷、免除和混同。

同時,債權人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會失去勝訴權,導致債權債務名存實亡。

二,此外,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也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諸如本案這樣的糾紛關鍵在於,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三,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3 / 3 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四,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還包括了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等特殊債務,法律還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

12樓:喝湅

「父債子還」其意是指父親借貸他人財物的債務,要由其子女承擔償還的責任。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依照法律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特定的人,由於負有債務的父親是特定的,其子雖與其有血緣關係,但不是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當然不負有義務。因此「父債子還」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公民因借貸他人的財物依法形成的這種債務,債權人有請求債務償還的權利,債務人應履行清償的義務,除債務的擔保者外,債權人無權要求他人償還債務。有時受債務人的委託,也可由債務人的親屬和他人代為償還,這種方式實際上仍是債務人本人償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債務人因發生死亡,如死者的遺產由其子繼承,該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內,由繼承人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不負補償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受此限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不負償還的責任。

實質是以死者個人財產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並非「父債子還」。"好律師網參考

13樓:彭城

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子女必須替父償還嗎?

14樓:獨孤求敗

法有政策,民有對策。法律規定父親欠銀行的錢繼承給兒子那麼可以依法讓兒子還所有繼承裡所欠銀行的全部欠款。

對策一、父親可以把所有資產借給兒子,並在欠條上寫2023年後償還所有本息;

對策二、父親拿給母親,母親再繼承給兒子;

對策三、父親和兒子做非物質生意,比如說諮詢某個問題而賞賜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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