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開車死了,提前離場的有無責任

2022-05-07 18:18:26 字數 2161 閱讀 7001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法律規定 是有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和朋友喝酒朋友開車出了車禍喝酒的有責任嗎

3樓:

你好,這種事情在我們這邊發生了好幾起,你說的責任是刑事責任的話,告訴你,是沒有的,如果說出於一些情感,朋友的責任的話,多多少少要賠償點錢。而且,不管你是喝多少,提前離場還是一起後面離場的。都有點情感責任。

4樓:9月21日

如果勸酒了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且如果你們明知對方開車了還讓他喝酒也需要承擔責任

5樓:瘋子林星星

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擔責任

朋友喊喝酒,喝到一半,我提前走的,後來有人出車禍了,我有沒有責任?

公司聚餐員工酒後駕駛車禍死亡,公司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單位不會負主要責任,但法院有可能判連帶責任,即單位沒有盡到勸阻酒後駕車的義務。

可能要象徵性的賠點錢。

否則,你可以在網中找個 法律人士——lv b a n 36 5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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