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子女去世(但有妻子兒子),沒有簽字,公證生效嗎

2022-04-07 18:00:32 字數 5192 閱讀 4787

1樓:匿名使用者

1、你爺爺去世的時候,把房產過戶給你奶奶。說明當時你奶奶繼承了你爺爺的房產。

2、無論你和你媽是否知道你叔叔和姑姑做了公證,不影響你的繼承權。

3、因為你爸自始自終都沒有放棄過繼承權,你有代為繼承你奶奶遺產的權利。

4、你叔叔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故即使你奶奶遺囑讓你叔叔繼承,我認為他也 不享有繼承權,因此,還需要按照法定繼承,那麼按照法定繼承的話,其他人都放棄,肯定就是你繼承了。

順便說一下,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當然有遺囑就要依照遺囑,如果繼承人放棄,則按法定繼承,有點繞,呵呵,不過就是這麼個法律關係。

5、你可以讓你奶奶遺囑給你,並不一定要公證,寫個遺囑,你奶奶簽字即有效,當然,如果不差錢的話,做個公證也是可以的。

6、至於你爸出錢的事情,跟繼承關係不大,因為房產要看最終的產權的,如果只是出錢,而不是產權的話,要麼算是你爸贈與你爺爺的錢,要麼算借給你爺爺的,與產權無關。因此,這一點與繼承無關。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萇旭

你好,現在就你的提問我做如下分析,僅供參考首先、你爺爺過世時,你父親還在世,而你爺爺過世時沒有遺囑,依照法定繼承規定,你父親享有該房屋你爺爺那部分的繼承權(及該房屋的1/12)(你奶奶7/12、2姑姑、2叔叔,你父親)。

其次,房屋更名時,由於你父親已經過世了,那麼你父親從你爺爺繼承的那部分財產轉繼承到你和你母親那,因此,他們在做更名放棄繼承權時,你沒有放棄繼承權這樣的話你們對該房屋依然依然享有相應的權利(繼承的財產可能更多)。

第三,如果他們那份公證書中是在瞞著你和你母親公證的,在公證書裡故意遺漏你和你母親的,那麼,這份公證書由於公證中存在欺詐行為,不能生效的。你可以去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即他們做公證的地方說明情況,請求撤銷相關的公證),讓你奶奶叔叔即使做遺囑公證時,也無法剝奪你父親應得的遺產。

最後,無論如何你和你母親都會至少得到該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的產權。

由於剛涉及公證行業,對相應的處理還不是很清楚,見諒。

3樓:法律是公正的

你爺爺死後,將房子過戶給了你奶奶,說明當時你奶奶繼承了你也爺的房產。現在你叔叔單方要求你奶奶將房子遺囑給他,是不合理的,除非是你奶奶自願;如果你奶奶,真的將該房屋遺囑給了你叔叔,那麼你有權要求你叔叔返還你爸添的那十萬元。因為你爸是你奶和你爺的兒子,他也有繼承權;現在是你爸也過逝了;你代你爸繼承;屬代位繼承。

4樓:匿名使用者

四個子女一起做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有一個子女沒有簽字,因為去世了,但我決定放棄房產繼承權,不去公證,只寫宣告書行嗎?應該交給誰才有效?

父親去世前,有個公證書,說是父親去世之後房產公證給母親,但是現在卻要求子女都簽字

5樓:轉眼已不是少年

您好!您母親手裡的應該是遺囑公證書。這個如果遺囑生效了,有的繼承人不願意配合是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的,除非他們有別的日期在後的遺囑公證書。

寫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需要公證嗎?

6樓:門下走狗金牛

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

放棄繼承權既可

版以口頭的形式,權

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

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7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瞭解的人

專越來越多

,但是放棄遺產屬是否需要公證瞭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父親(母親)生前與母親(父親)有坐落於房產壹棟,建築面積、房產證號。我父親(母親)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協議,我係父親(母親)**與母親(父親)****婚生子。

9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不是放抄

棄繼承權的生效要件。放棄繼承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主要是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後,不反悔就行了,如果要反悔,恢復繼承權需要法院決定。

公證只是讓放棄繼承權的申明在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不影響其具有法律效力,公不公證只是法律效力的高低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bai

處有相關規定,放棄du繼承必須在公證zhi員的面前簽字,如條件不允許dao,可要求公回證員上門辦理,在外答地的,放棄繼承宣告書必須另辦理公證,再將公證書寄往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處,如果一家公證處辦理,則不需另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有效嗎?

11樓:乙小甲

有效。根據《繼承法》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12樓:豫眼屏媒

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已不再適用,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現決定予以廢止,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放棄繼承權 父債子不償 法院判亡者妻子在遺產範圍內還款

面對父親生前的大筆債務,被告上法院的小李表示願意放棄繼承遺產,不承擔清償父親李某生前債務的責任。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小李不負擔債務清償責任,由其母顧某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

李某生前對外有多筆借款或擔保借款,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去年8月10日,債務未還的李某墜亡,其妻顧某及兒子小李被多名債主告上法院。

債主趙某稱,李某去世前1個月,曾向她借款30萬元並留下書面憑證,借期為一個月。另一名債主稱,錢某向他借款81萬元,而李某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到期後錢某無力還款。兩債主均稱顧某及小李應在繼承李某遺產前先清償相關債務。

顧某辯稱,丈夫生前債務均系案外人錢某所借或擔保,並未用於家庭生活,不屬共同債務;小李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法院查明,李某、顧某、小李3人名下有一處房屋。李某去世後,顧某、小李與李某之母就這處房屋達成協議,小李及其祖母放棄李某名下的房屋遺產繼承權。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內若個人舉債,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主要應審查雙方是否有舉債合意及是否用於共同生活。現兩名債主提供的借據並無顧某簽名,且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考慮到李某在借款後較短時間即死亡,推定涉案錢款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13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瞭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瞭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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