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期徒刑緩刑是不是監外執行,羈押期限能否抵緩刑期限?急需回答,謝謝

2022-04-05 00:52:39 字數 5388 閱讀 3142

1樓:頂風_背米

不能,緩刑是好事,表示不用收監了,羈押期限和看守所時間都是有期徒刑實刑的抵扣時間,但是一旦緩刑,就沒啥關係了

2樓:城書文

你好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如果被判處緩刑,比如判一緩三,一指的是判決已年有期徒刑,這個三,指的是考驗期。就是在判決書下達之日起,從看守所解除羈押。被宣告緩刑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考驗期內如果重新犯罪,立即收監,二罪並罰。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緩刑和監外執行有區別的。而且羈押期限不能抵緩刑期限,緩刑是終審判決之後才開始計時生效的。至於提前羈押的期限可以用於折抵刑期,也就是說如果在緩刑期再次犯有違反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如果是三緩五,那就會立即以三年為底限收監,這時在緩刑宣判前的羈押期才能抵刑期。

請問刑法中的緩刑的概念!判兩年緩兩年,一般都是監外執行吧!不是等於沒事嘛!

4樓:好心情站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不等於沒事」。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5樓:明明

ls大誤!!!是把緩刑和死緩混合了吧

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過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一年

緩刑在監外執行,考察機關為公安機關。應遵守刑法75條的有關規定。

考驗期內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期滿,原判刑不再執行至於死緩,時間是兩年,在監獄執行。期滿無故意犯罪的,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6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一定是監外執行,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則。不能隨便離開所在地,定期要向當地派出所報到。

2年緩刑過後如果平安無事沒有作奸犯科,另外那2年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

7樓:饒天纂

簡單點說

一、 緩刑就是有條件的暫不執行原判刑罰。

二、決不能把緩刑的暫不執行理解為「監處執行」。可以表述為「考察」或「緩刑考察期限」;

三、區別是,緩刑 根本沒有開始,更談不上執行,監外執行卻是正在進行時。

三、應遵守刑法75條的有關規定。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

8樓:佳爺說歷史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9樓:華律網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10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期限如何計算?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是否計算在內?

1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2樓: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覆函202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閱。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2023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覆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覆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覆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13樓:聖器伶人

同意樓上的觀點,我補充一下,如果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或者犯新罪,那麼就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原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1:1哦。

14樓:

緩刑怎麼算?判了緩刑,你就可以離開看守所了。但考驗期從判決書上寫的日期開始算。之前關的不算。

緩刑和監外執行一樣嗎,緩刑怎麼執行,暫予監外

15樓:華律網

緩刑與監外執行有4點不同: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

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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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監外執行有4點不同 1 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2 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3 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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