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稅收政策制定原則有哪些

2022-04-04 20:13:37 字數 4759 閱讀 6562

1樓:小呆鴨

一、交通運輸業「營改增」政策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不同領域交通運輸業範圍不一致,導致稅收徵管難度增大

用於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國家巨集觀管理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其交通運輸業與稅法領域的交通運輸在概念與範圍上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給「營改增」工作帶來一系列稅收徵管問題。

1.「營改增」徵收品目和稅率的設定與經濟活動不相符。交通運輸業徵收營業稅時,其徵收範圍與國民經濟分類中交通運輸業的行業大類和行業細類的範圍一致,並且同一行業中不同行業細類的營業稅稅率一致,均為3%。「營改增」後,原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被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和物流輔助業兩個不同的行業,其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1%和6%,這意味著具有同質性的經濟活動在稅法的行業分類中被劃分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分屬不同的徵收品目,加大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執行稅收政策的難度。

2.「營改增」行業的劃分設定造成「低徵高扣」。「營改增」前,貨物運輸**業是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即可享受差額扣除政策。「營改增」後,貨物運輸**業從屬物流輔助業,執行6%的稅率,現行的政策除了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服務可以實行差額扣除外,其他的貨物運輸**服務都按增值稅的計稅方式進行計稅,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根據貨物運輸**的經濟活動情況,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包括支付給交通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由於「營改增」政策將貨物運輸**業從交通運輸業劃分到物流輔助業、「營改增」行業存在增值稅稅率差(貨物運輸**業的稅率為6%,交通運輸業的稅率為11%),這就導致貨物運輸**業「低徵高扣」現象的出現,容易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二)掛靠、承包經營方式的「營改增」稅收政策差異大

1.納稅義務人的政策界定不統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

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當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交通運輸業時,按「營改增」政策的規定,是以發包人為納稅人,但按原增值稅政策的規定,是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同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納稅義務人的界定不統一。

2.納稅義務人的界定與實際經營情況脫節。在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交通運輸業服務中,實際經營運輸業務的應稅行為發生人是承包人,按照「營改增」政策的規定,是以發包人為納稅人,而實際情況是發包方並不一定完全掌握承包方的經營情況,往往只能按承包方告知的收入進行納稅申報,一旦承包方不告知經營情況時,發包方就無法進行納稅申報。實際上,大多數發包方是按承包方上繳的承包費或管理費作為交通運輸服務的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徵管時也難以確切評估承包方的經營情況,容易造成稅款徵收漏洞的出現。

3.承包、掛靠經營方式中稅收政策之間的界定存在爭議。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計程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計程車的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從經營實質判斷,上述業務屬於司機以計程車公司名義承包經營交通運輸服務。從法理的角度看,計程車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應按計程車司機實際發生的營業收入申報增值稅,但計程車司機繳納的管理費用並不屬於交通運輸業的徵稅範圍,不應該按交通運輸業徵收增值稅,因而導致稅收政策適用爭議的出現。

(三)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發票不統一,種類繁多

交通運輸業實施「營改增」後,除了試點過渡期間可以繼續使用地稅發票外,需要使用的國稅發票包括4大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冠名發票)8小類。對於運輸業務多元化、兼營原增值稅應稅範圍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使用種類繁多的發票,造成申請領購手續、使用的硬體和軟體相應增多,區分使用不同型別發票判斷能力的要求相應增強,發生混淆與錯用發票型別的可能性也相應增大。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不統一

1.「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偏高。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營改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原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標準50萬或80萬的6.25-10倍,導致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政策的不公平。

2.試點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超標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政策不統一。相關政策規定,「營改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對於原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稅勞務的銷售收入超過規定標準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也就是說對於非企業性單位,銷售貨物和提**稅勞務銷售額超標後可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提**稅服務則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試點納稅人比原增值稅納稅人納入其他輔導期的規定更嚴格。根據稅務總局公告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於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的、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對於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行業,「營改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納入輔導期管理的標準基本一致,但對於發生增值稅偷稅行為的,原增值稅納稅人納入管理有偷稅數額及比例的限制,而「營改增」納稅人發生偷稅行業納入輔導期管理則沒有偷稅數額及比例的限制,且後者的輔導期要多於6個月,意味著對於「營改增」納稅人而言,納入輔導期管理的規定更加嚴格。

二、交通運輸業「營改增」政策設定的建議

(一)設定統

一、易於界定的增值稅徵稅物件

在經濟學中,商品是用於交換,或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對他人或社會有用的勞動產品。狹義的商品僅指符合定義的有形產品;廣義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產品外,還可以是無形的勞務和服務。隨著「營改增」程序的不斷深入,應稅服務將全面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設定統

一、易於界定的增值稅徵稅物件,並建立清晰、明確的徵收品目是增值稅立法的必然。因此,建議在增值稅立法時,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商品和進口商品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增值稅」。這種表述能夠最大範圍地涵蓋現行應徵增值稅的經濟活動,把整個市場經濟活動中有形和無形商品的流通連貫起來,也能為轉讓「碳排放指標」、「火力發電指標」等現行稅法無法徵稅的行為提供徵稅的法理依據。

同時,也將很好地解決交通運輸業因行業劃分等問題造成的徵收品目設定與市場經濟活動不相符的問題,且能徹底取消「營改增」差額扣除政策。例如:在貨物運輸**服務中,在委託環節,委託方是購進「服務商品」;在受託環節,**方是銷售「服務商品」。

把「運輸服務」理解為商品,那麼提供「運輸服務」者是生產商品,**「運輸服務」者是批發、零售商品,生產廠家是消費「運輸服務」商品,整個增值稅的鏈條就完整了。

(二)統一對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政策界定

建議統一對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納稅義務人的政策界定,按以下四種方式界定納稅人:

1.以實際經營主體為納稅人。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無論是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還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的,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既能確保納稅行為、納稅義務承擔者和納稅人三者相統一,降低稅務機關涉稅管理的難度與風險,也能從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涉稅管理等環節加大對承包、承租和掛靠方式的稅務管理力度。

2.以對外經營名義和法律責任承擔者為納稅人。從法律角度出發,企業性單位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應以該法人的名義對外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內部管理架構和經營模式屬於法人的內部事務,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稅法在確定納稅主體時也應遵守這一法律原則。

因此,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以誰的名義對外經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就應以具有該「名義」的主體為納稅人。

3.以核算主體判斷納稅人。鑑於生產經營模式的多樣性,各個企業的會計核算水平不同,在確定增值稅納稅主體時,可順應企業的經營模式,在便於稅收徵管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納稅主體。

4.由承包、承租或掛靠方自行選擇納稅主體。基於上述稅收徵管、法律義務承擔、會計核算三種不同角度下的納稅義務承擔方式,從方便納稅人和提供優質納稅服務的角度出發,稅務機關可以由承包、承租或掛靠方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選擇納稅主體,並向稅務機關備案。該納稅主體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簡化「營改增」發票型別

將增值稅發票簡併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冠名發票3類發票。一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併,統稱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版成可開具任何增值稅應稅專案的專用發票,並將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貨運專票稅控系統這兩套開票系統進行整合;二是將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等各類普通發票合併,整合成增值稅普通發票。將各類普通發票的開票系統整合為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系統,實現網路開票、網路發票資訊查詢功能等;三是保留冠名發票,但需加裝稅控裝置以實現冠名發票資料的驗舊供新。

(四)統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

一是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調整確定為連續12個月銷售收入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既可體現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公平性,又能降低「營改增」應稅服務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的標準,解決「營改增」納稅人抵扣不足的問題。二是統一超標小規模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對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內的納稅人,不再區分是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對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中對非企業性單位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條款,只允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三是統一一般納稅人納入其他輔導期的行為。提高一般納稅人納入其他輔導期的標準,對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的,不再對其偷稅數額和比例作限制,一般納稅人一旦發生偷稅行為都要納入輔導期管理。

即統一規定為「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於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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