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齡有二十五歲了,能領養孤兒嗎

2022-03-27 22:58:08 字數 5164 閱讀 7852

1樓:匿名使用者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關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週歲。

第七條年滿三十五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閱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七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八條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條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人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併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四章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民法通則有關條款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單身男青年不準領養孤兒,沒有經濟**不準領養孤兒,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不準領養孤兒。

二十五歲可以在孤兒院領養孤兒嗎?

3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25歲不符合領養條件的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滿30週歲。 [領養兒童 手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週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週歲。

我想領養孤兒,我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領養

4樓:匿名使用者

收養的條件:

(1)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年滿35週歲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雙方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3、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

(3)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必須履行的手續:

(1) 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法定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

(2)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5樓:漠然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詢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我屬於後面

6樓:匿名使用者

記者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此外,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我想領養一個孤兒,需要什麼條件?

7樓:你鴨梨大嗎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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