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人能否不委託辯護律師,自行辯護

2022-03-22 13:21:08 字數 5335 閱讀 9123

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自行辯護。在整個審判階段,無論涉嫌觸犯何種罪名的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刑訴法第32條可見。

另外你的說法不準確,應該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而不是「死刑犯人」,被判處了死刑起碼是一審宣判之後的事情了。

2、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可以不委託辯護律師,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指定。但是被告人如果拒絕法院制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法院應當准許。但是這個時候被告人必須另行委託辯護律師,不委託的法院必須為其另行指定。

3、總之,刑事被告人審判階段有自行辯護權,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來說,除了自行辯護外,還會有律師為其辯護,要麼委託,要麼指定。

附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

......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九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法學專業的,建議你在回去把這個小問題重新弄清楚。

2樓:網友染兮

您好,黃喬穩律師回答如下:

您好,死刑犯必須要有律師的,不委託必須要指定。

3樓:冷光

自己辯護等於找死,法院指定律師也基本上是找死,想活命或者減輕處罰,花錢找個律師才是可行的。

4樓:神花一閒

死刑犯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所以不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問題真挺難回答。任何被告人都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不論是否請了辯護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有失公平,你自己無所謂,可不能服眾。所以你不請,法院會給你請一個。為的是堵住別人的嘴!你明白了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自行辯護。死刑犯必須有辯護人,所以才有必須指定的規定。

在下是法學專業的 這個小問題還是弄得清楚的~

至少中國目前死刑犯不能沒有辯護人

8樓:望歸風

可以自行辯護。但這樣有效果嗎???

你認為律師應不應該為死刑罪犯辯護?

9樓:d**id聊科技

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存在應不應該,畢竟這是律師的職責,而且法律要求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有律師辯護

其實律師在為死刑犯辯護的時候,還是會根據事實來選擇辯護的型別的,如果死刑犯證據確鑿,犯罪已經是事實了,那麼就算有律師辯護,也是隻會選擇對罪犯進行最輕的辯護,這也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說的有罪辯護。只有當死刑犯沒有犯罪的時候,才會選擇無罪辯護。

律師給死刑犯辯護其實是職責所在,每個不同的職業都有自己的職責,幫助當事人辯護就是自己的職責,他沒有辦法拒絕或者選擇。特別是一些死刑犯一般都是法援安排的律師,律師就算明知對方有罪,也需要為他進行辯護,當然普遍的都是最輕辯護。

其次,在案件沒有宣判之前其實都不能確認這個人一定是罪犯,就像我們經常在港劇中看到的「疑點歸於被告」的說法,就是這件案件只有在審查的過程中,才能從證據中不斷的發現疑點,不一定這個罪犯就一定證據確鑿。律師在給死刑犯辯護的過程中,其實也是一個羅列疑點和證據的過程,這是可以避免冤案的。

另外,被告人在沒有被最終宣判的話,其實每個人都是有平等的人權的。不能未審先判,就直接給死刑犯定了罪名,這是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的,所以法庭是一個公正的地方,不管是對待被告還是原告,都需要給他們提供保障。

同時,很多人對於法律其實不是很理解的,在這樣的做法中其實是可以讓大眾更理解律師的工作,對於法律有更深入的瞭解,同時可以起到宣揚法治的作用。律師這個職業是經常受到誤解的,這一點是需要大家能夠解開誤解的。

10樓:迪迪吃大米

應不應該做無罪辯護並不存在固定的答案。律師通過掌握的材料判斷委託人不能確定一定有罪存在被冤枉的可能的(所謂可能,也就是說也存在沒冤枉的可能),當然就要做無罪辯護。如果通過掌握的材料,委託人確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毋容置疑,那就在量刑上維護委託人利益,此時還堅持無罪辯護本身就是違背職業道德的。

11樓:水兵與

我覺得律師應該為死刑犯辯護,即便他是死刑犯,我們也要維護他應有的權利,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連死刑犯也不例外。

12樓:小蘇七七七

我覺得這個人如果是真的做了喪盡天良的事就不應該為他辯護,如果你覺得這個人是被冤枉判了死刑就可以去幫他辯護。

13樓:怪盜基德得不到的女人

我覺得這是律師的工作

14樓:小培

死刑犯當然有這個權利。不過律師願不願意接這活,那就另當別論了。

畢竟,律師幫他是情分,不幫是本分

死刑犯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15樓:駱友

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人自暴自棄,或是因為經濟條件,或是自知已犯大錯不可挽回等原因,拒絕辯護的現象時有出現。當被告人拒絕辯護時,該怎樣處理,不僅是被告人的近親屬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法院需要處理的問題。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必須有辯護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在拒絕辯護時,人民法院是必須為其制定律師進行辯護的。儘管原則上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是享有獨立、完整、無理由限制的拒絕辯護權,但這個該項訴訟權利的行使不是絕對的,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能正確、全面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利,法律設定了強制辯護制度。通俗講,就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必須有辯護人,該辯護人可以是自行委託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解決辯護,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在重新**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法院不予准許。

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如果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准許時,被告人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在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重新**後,被告人再次拒絕辯護的,無論有無理由,法院都不予准許,繼續由指定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人時,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訴訟中,實際上是不能拒絕辯護的,無論犯罪嫌疑人願不願意,法院最終都會制定辯護律師的。因此,我們建議最妥當的是委託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進行刑事訴訟,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利益。

律師為什麼要為死刑犯辯護

16樓:海曲世元

1、在法院未判決前,刑事案被告人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類特別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極刑,是法律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它是維護國家統治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死刑犯則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國,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為準繩,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證據剝奪了他的生命權。但是,奪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權,他還應該擁有其他的權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執行前不許對死刑犯進行虐待)、申訴控告檢舉立功權、遺產繼承和處理權、會見親友權、屍體器官處理權、生活保障權、被執行人道權等。

3、為死刑犯進行辯護的意義: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外,更重要的是體現法律的公正,從犯罪原因來分析,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一般而言,犯罪的發生,是個人的、社會的、環境的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強調死刑犯的權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種社會責任。也表明社會應承擔一定的義務。

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種客觀社會條件產生的結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經濟的貧困、失業、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為全都歸為犯罪人個人。依此觀之,人道地對待死刑犯,保障其應得之權利,也是社會對自身缺陷的一種反省。

4、防止冤假錯案:確實的給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辯護,保障公訴與審判的正確性,防止造成冤假錯案,如:20年前的內蒙呼格吉勒圖案,21年前的河北聶樹斌冤案,都是沒有確實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造成的冤假錯案,那時的案件處理許多都是遵循有罪推定(有罪類推)原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建設的改革,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審判罪犯嫌疑人倡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如果沒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無罪推定理論:「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因此,死刑嫌疑犯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是基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律師也是也是為當事人委託應盡的職責!

17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必須獲得辯護,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年人犯罪,也是必須有司法機關指定的律師。被告人不花錢。

辯論 律師應不應該為死刑犯罪嫌疑人做無罪辯護呢?

18樓:房博士律師團

律師是否應該做無罪辯護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事實和法律,在辯護律師看來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該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就用的那個做最輕的辯護;否則就應當做無罪辯護。——對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也是如此!

當然也有一種比較少見的情況,那就是律師認為應該做罪輕辯護(非專業人士通常會說是有罪辯護),但是被告人不同意且一定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這個時候辯護律師一般會和被告人進行充分溝通,說服當事人各自按照各自的辯護方案事實辯護,或者雙方統一意見之後步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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