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權糾紛要怎樣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怎麼處理

2022-03-19 07:05:57 字數 5595 閱讀 4140

1樓:商道合一

看雙方協議怎麼簽訂的

股權轉讓糾紛應怎麼處理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股權轉讓過程中主要容易產生以下兩大糾紛。

(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未依法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此種情形下,糾紛又細分為兩類: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般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

(二)股權出讓人是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的處理

在此情形下的糾紛,一般也存在兩類。一為股權受讓人以出讓人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為無效;二為公司債權人發現註冊資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前一糾紛往往因後一糾紛的發生而引發。在這類糾紛中,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解決?

3樓:法律快車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股東作追認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轉讓而不作否認,視為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或僅欲以低於轉讓合同**購買的,判令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1、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4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範的程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援。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定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八戒財稅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 30 日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蔘與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 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情形

6樓:法律快車

股權確認之訴的分類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

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對於此類訴訟,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2、惡意之訴

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

(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

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

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

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型別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

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

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

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係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藉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範,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

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係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藉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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