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犯罪嫌疑人

2022-03-16 12:55:50 字數 5351 閱讀 7179

1樓: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中文名犯罪嫌疑人

外文名suspect crime suspect

別    稱

嫌疑犯、嫌犯

釋    義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律師參加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第三十五條 在押的犯罪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保候審。

2樓:四哥有法說

通俗的講,就是懷疑作案的人。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初,這個範圍會很大,然後根據相關證據線索、縮小懷疑範圍,最後找出真正的犯罪人。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沒有審判之前,犯案人也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院判決之後才稱為犯罪。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涉嫌是什麼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動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的可以稱為涉嫌

5樓:石榴的家

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刑事拘留

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

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7天

1,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最長期限37天的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涉嫌,顯而易見是有嫌疑,嚴格說並沒有最終確認當事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何罪。所以,涉嫌大多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階段用的術語,這時候的當事人叫犯罪嫌疑人,而最終的定罪量刑,是法院的審判階段,這時候叫被告人,當然最終審判結果也可能是無罪,所以說涉嫌犯罪不是直接肯定當事人犯罪了。

涉嫌,顯而易見是有嫌疑,嚴格說並沒有最終確認當事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何罪。

涉嫌不是確認 。法院判定後才是確認。涉嫌犯罪有可能是犯罪了,也有可能是沒有犯罪的,具體要能根據**的調查跟法院的審判來定,如果是清白的就要及時提供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不是。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分析。只有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後,判決是否有罪,其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沒有權力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某一人是否有罪。

因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在表述「犯罪」的時候,前面要加上「涉嫌」兩字。

涉嫌,顯而易見是有嫌疑,嚴格說並沒有最終確認當事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何罪。所以,涉嫌大多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階段用的術語,這時候的當事人叫犯罪嫌疑人,而最終的定罪量刑,是法院的審判階段,這時候叫被告人,當然最終審判結果也可能是無罪,所以說涉嫌犯罪不是直接肯定當事人犯罪了。

提問如涉嫌人在本地,異地打**叫去調查,是否合理,如不去有什麼後果呢

回答親親,是這樣的哦,在我們國家公民即使沒有犯法,也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不能以本人沒有違法行為為由拒絕公安機關的配合協助調查工作。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瞭解案情的公民,是有作證的義務的,需要配合司法機關,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警察有權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應該配合警察的正常工作,否則,警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不配合或者阻擾公安人員調查,將面臨行政責任,會被拘留五日左右。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嫌疑人繼續盤問。

所以的話,如果警察在辦案的過程中,需要您這邊配合的話,不管你有沒有違法犯罪,您都是需要配合的,您有這個義務,您拒絕了,只會對您不利,所以的話得不償失,您這邊花點時間配合一下就可以了。

提問洩露個人隱私會是什麼後果呢

回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機關、自然人侵犯個人隱私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這邊是根據您提問的問題,給您回答的,並且傳送了與您問題相關的法律知識,這些能給您解答疑惑,對您後續的法律問題的處理也是很有幫助的,請您這邊務必看一下我給您傳送的內容

親,已經為您作出詳細的解答,請您務必仔仔細細閱讀,閱讀結束之後有什麼疑問或者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您可以繼續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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