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問題自留地宅基地,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誰所有?

2022-03-11 23:36:01 字數 5549 閱讀 2002

1樓:圓陀角

1.自留地一般是給農民用來修建棚舍等房屋附屬設施,以及種植蔬菜等作物的土地。

2、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3、作為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與自留地的使用權,是無限期使用的——直至戶主死亡、戶口遷出時為止。

4、自留地是處於宅基地周圍的土地,使用期可與宅基地並存。一旦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那自留地的使用權也會同時消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宅基地轉讓的條件:轉讓雙方應當都是本村村民(戶口在同一個村),受讓方目前應當是沒有宅基地的農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5、你不要有其它想法(比如依靠買賣的方式獲取),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取得」的「宅基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你所說的「棚戶區」是指什麼土地性質的房屋?一般商品房所使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其房屋可上市銷售;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叫做「小產權房」,是不能上市銷售的,不受法律保護。如地處鄉鎮(村),那麼購買這種地方的房屋的時候,就需要慎重考慮了。

7、應該說,我的回答沒有引經據典,但願你能夠明白。

8、對於我來說,最好的感激,是你把我的這個回答選擇為「滿意回答」。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村集體所有,承包人只有使用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性質,自留地建設房子要經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及建設規劃部門審批。耕地流轉允許,但不能改變用途。棚戶區改建房,要看土地證性質,有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區別。

國有土地可上市流通,集體土地只能在集體成員內流通。集體土地不可抵押貸款。

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誰所有?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4樓:眉目琯青絲

自己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的。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繼承解釋如下:

一,憲法:不能處置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農民獲取的途徑是向村委會申請是無償的。所以按照這個道理來說,當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則村委會有權利收回該土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不屬於個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確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那麼,啥是有償使用,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於,**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麼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都不能直接繼承,確需改建、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出租)所繼承的房產,都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以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繼承法:沒有明確

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隨地轉的原則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屋一起繼承。

四,物權法:參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但農地圈確並沒有看到起操作細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規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並未明確。《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

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於在繼承發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到底以哪個為準?不知道!

五、其他部位和行業法規怎麼說?承認繼承!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5樓:農村建房子

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6樓:土流集團

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誰所有

7樓:眉目琯青絲

自己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的。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繼承解釋如下:

一,憲法:不能處置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農民獲取的途徑是向村委會申請是無償的。所以按照這個道理來說,當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則村委會有權利收回該土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不屬於個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確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那麼,啥是有償使用,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於,**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麼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都不能直接繼承,確需改建、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出租)所繼承的房產,都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以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繼承法:沒有明確

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隨地轉的原則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屋一起繼承。

四,物權法:參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但農地圈確並沒有看到起操作細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規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並未明確。《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

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於在繼承發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到底以哪個為準?不知道!

五、其他部位和行業法規怎麼說?承認繼承!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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