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哪幾種,用益物權有哪幾種?具體指什麼?

2022-03-07 03:11:26 字數 4941 閱讀 1741

1樓:匿名使用者

地上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因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而與作為債權的土地租賃區別開來。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

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築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

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地上權的特徵  第一,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

由於土地作為一種資源是有限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在我國,個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實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不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而是交由他人進行使用。因此,地上權「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地上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是他物權。「地上權為他人土地上之權利,故為他物權,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權之所有權,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權利。

」第三,地上權為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具體可以包括建築物、橋樑、溝渠、堤防、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的範圍還要廣。

總之,在我國,地上權是指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他物權。 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權利義務   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簷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什麼是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哪幾種?

2樓:阿哲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我國最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此外,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等權利,均屬於用益物權的範疇。

什麼是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哪幾種?

3樓:河傳楊穎

益物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例1:房客甲將租得的三居室的另兩室分租於租客乙、丙,並獲取租金。而與房東的租房協議中未明確該行為,或明確通過此方式獲取的租金歸房客甲所有。

例2:某開發商租用某居民二層樓立面,用於廣告宣傳,租用協議中明確使用方式、費用、年限......,開發商通過該宣傳所獲取的利益與居民無關。

擴充套件資料

用益物權是隨著人類對財產利用的範圍和程度的增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源遠流長,發達甚早,但用益物權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權都體現出了鮮明的特色和權利觀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權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絡程度。用益物權的發展呈現出如下趨勢: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它已發展成為現代物權法上處於中心地位的物權制度;用益物權因社會經濟的變遷而發生變動,新的用益物權不斷產生,固有的用益物權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逐漸消滅;用益物權的權能在逐步擴大,以不斷滿足人們對不動產利用的需求。

4樓:宦豐鏡香馨

地上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因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而與作為債權的土地租賃區別開來。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

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築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

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地上權的特徵  第一,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

由於土地作為一種資源是有限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在我國,個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實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不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而是交由他人進行使用。因此,地上權「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地上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是他物權。「地上權為他人土地上之權利,故為他物權,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權之所有權,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權利。

」第三,地上權為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具體可以包括建築物、橋樑、溝渠、堤防、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的範圍還要廣。

總之,在我國,地上權是指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他物權。 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權利義務

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簷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通俗點是指,對某件東西沒有所有權,但是取得了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這件東西進行支配和使用。

現在的話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上權和居住權五種。

用益物權有哪幾種?具體指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有四種!!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宅基地使用權第四,地役權

什麼是用益物權?《物權法》規定了幾種主要的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種類?

7樓:匿名使用者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8樓:匿名使用者

二樓的答案的措辭不確切!!

用益物權種類包括: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另外我國《物權法》對於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也作了宣示性規定 如 : 海域使用權 探礦權 採礦權 取水權 養殖權和捕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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