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但是結婚前的彩禮錢能要回嗎

2022-02-25 01:54:25 字數 5589 閱讀 6805

1樓:法幫網知道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2樓:樑文峰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嗎?

你好一般情況,不予返還。但特殊情況的除外:(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提問離婚能不能要回彩禮

騙婚,騙彩禮,又不履行做妻子的義烏,起訴離婚能要回彩禮嗎

回答一般情況,不予返還。但特殊情況的除外:(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騙婚其實是屬於詐騙的行為,詐騙財物數額達到三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而證明騙婚需要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轉賬記錄等。

更多5條

離婚時能要回彩禮錢嗎?

3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樓:草民學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綜上,主張返還彩禮必須符合上述未辦理結婚登記、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卻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亦會得到支援 否則 便不能得到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你符合第

二、三款的情況的話可以要回來

6樓:庹靖徐達

結婚三年多了,因感情不和要離婚

,男方不肯,只能通過起訴離婚了,女方收了男方聘金+彩禮三萬多,如今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女方要執行嗎?

婚後有共同生活,而且女方賺的錢男方也有用過!我叫一個朋友以男方的身份去諮詢過律師,諮詢可以不可以拿到彩禮聘金,律師說可以用(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彩禮是要不回的,法律沒有規定,但家電女放可以要回

我們男同胞苦啊

結婚前的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8樓:華律網

最高人bai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du法若干問題的zhi意見(二)第十dao條規定:當事人請專

求返還按照習俗屬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內未締結婚姻關容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後,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

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錢可以要回。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的;3.

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真恩司寇驪潔

首先明確答覆你,來只要雙方沒自有辦理結婚登記bai手續,彩禮是一定要還的!du!婚姻法解zd釋明zhi確規定了dao。

關鍵是你們有沒回有女方收彩禮的證據。比方說介紹人、朋友等證言,再加上搞個當面或**錄音,到法院起答訴就ok!別聽她跟你們抗得挺硬,到了法院保準慫!

加分哦!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可以要要回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已經結婚登記,並且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婚前給付彩禮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除非因婚前彩禮給付,離婚時、婚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嚴重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酌情返還。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回可以,但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條件的,如未辦結婚登記或是未共同生活,當然可以。

14樓:茅孟霜沈雅

依照《婚姻

司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男雙

已經結婚登記

並且共同

離婚、婚前給付彩禮

權要求另

返;除非

婚前彩禮給付

離婚、婚前給付彩禮

嚴重困難民院

裁定酌情返

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15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6樓:易書科技

關於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主要法律依據是《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為前提」。

本條中的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為標準。

在理解時還應注意:在決定彩禮應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2款「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皆屬於應當返還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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