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公司還按照協議處罰合法嗎

2022-02-21 14:22:26 字數 3645 閱讀 4685

1樓:鐵喉唱響新戰歌

不合法可以訴訟或者仲裁

2樓:細緻位飼

產生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屬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條件,若雙方協商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產生不可抗力的因素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約定執行,通常情況下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產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比如遇到自然災害的情況,單位因為自然災害無崗位安排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遲交房十個月算違約金時被扣除六個月不可抗力天氣合理嗎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如果開發商能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才能免除賠償的責任,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4樓:

所謂的不可抗力天氣是有條款說明的 你可以到當地房管(行政大廳)根據你的專案情況去詳細諮詢,如果符合政策範圍內的條款開發商是不予賠付的(當然可以協商)如果情況不符合條款可以先協商若未果可投訴或者起訴

5樓:y律普法

乍看一下,不合理!

每個地方都有商品房買賣,每個合同裡都會有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更是其中的必備條款。

天氣,也是種自然災害,是否能構成不可抗力,得看具體情形。如:汶川大**,印度洋海嘯,這毫無疑問。但說什麼幾級大風,大雨,什麼的,應該算不上!

不過上這來諮詢法院已經認定為不可抗力的天氣原因的六個月,這我無話可說!

還是有建議的,要麼上訴?要麼申請再審?都可以的。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市場停業整頓,公司裁掉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是否合法。如合同沒到期,有何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按照法律規定視為自動解除。公司裁掉到期的員工是合法的。

2、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支付辦法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7樓:惠州楊律師

同意上述意見,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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