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實施公共能耗分攤的依據是什麼

2022-02-16 06:27:14 字數 5771 閱讀 9482

1樓:生活類答題小能手

物業實施公共能耗分攤的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樓:張夕黎

物業實施公共能耗分攤的依據就是《物業管理條列》。(202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9號公佈,根據2023年8月26日《***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列》修訂)

物業管理條列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包括(第二項)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第六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根據公區能耗使用給大家由大家分攤的情況,最終在物業服務合同或相關協議上體現。最終還可參考地方法規。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根據公區能耗使用給大家由大家分攤的情況,最終在物業服務合同或相關協議上體現。

還可參考地方法規,比如合肥就不一樣。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合價房〔2011〕41號2023年8月1日施行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內容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中的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指導價。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綜合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裝置執行費,納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給供水部門的供水裝置,其增壓水泵執行費用可據實分攤收取,接受監督。

注:對《辦法》實施後新建小區、首次移交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對《辦法》實施前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已明確期限,且沒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標準、原辦法繼續執行;也可以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重新約定;原合同到期後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所以在合肥2023年8月1日後新建、首次移交的小區就不得收取公共能耗費了。

物業公共能耗具體分攤辦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單元共用電錶費用分攤到實際入住的各戶就是了!但是有些公共耗能費用沒法分攤。只有公共照明可以分攤或者單獨收取也可以。

例如二次加壓水泵的費用攤在物業費裡開單子的時候加進去例如1元物業費+二次水加壓電費0.3+公共耗能0.5=1.

8元.這麼列就可以。

5樓:

根據入住比例:已入住的要繳納,未入住的可以協調開發商予以補貼

6樓:張夕黎

物業實施公共能耗分攤的依據就是《物業管理條列》。(202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9號公佈,根據2023年8月26日《***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列》修訂)

物業管理條列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包括(第二項)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第六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根據公區能耗使用給大家由大家分攤的情況,最終在物業服務合同或相關協議上體現。最終還可參考地方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沒有明確指出 公共水電費的分攤方法 若業主拒絕交納,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7樓:金果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所以這就是常說的誰使用誰掏錢,小區能耗大家使用大家平攤,只要分攤方法沒問題,錢一般都是要交的。

不過有些城市的地方規定不同,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內容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中的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指導價。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綜合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裝置執行費,納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二次供水未移交給供水部門的供水裝置,其增壓水泵執行費用可據實分攤收取,接受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怎麼規定公共用電的平攤

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的問題問的好啊,好久沒看見這種問題了,這個問題有很多的學問,涉及面也廣。雖然長了點,但是看完你就明白了

要想弄明白你的問題應該先明白如下幾項,然後答案就出來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權法》裡的內容:

一、物業費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現在咱們看下問題在哪:

1、公共樓道的電燈屬於公用設施、裝置吧(指樓主說的電費),既然符合了第一條第二項的條件,你是不是要負責它能正常執行?那就包含了電費了,此條又含在物業費服務預算內,所以你要重新分攤收取電費是不合理的,而且現在的感應燈分兩種節電方式,一種是由整個樓業主家平均分攤(就是每層的燈都接在每戶的電錶出線的電線上,即表前,每層業主都平均分攤了,是並聯電路),第二種是接在總電源的電線上,這部分電量就相當於和小區公共區域照明用電接在一起,由物業承擔。就算感應燈壞了(我拿感應燈作說明,方便你看,這其中可能還包括煙感等消防設施裝置用電,廣告照明電費)換燈屬於小修,物業是有義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了物業費的組成部分,既然是物業管理,收費專案叫物業費,就必須要含這些專案和服務內容,否則你就提供保安、保潔、綠化服務那叫專項服務,所以綜上所述,收取分攤電費是不合理的。

——但是電梯電費不含在內!!如果寫進合同內了那是含此電梯電費的,如果沒有,物業是可以收取這部分電費分攤的。

這裡要說明下廣告用電,可能很多人不知道這其中的含義,現在電梯內的廣告框架和液晶顯示屏都是物業公司的創收專案,就是有廣告公司來找物業,按照一個框架多錢,一共多個框架來給物業公司費用,就是租用場地,此廣告費已經含了廣告框架等器材所需的人工費和由此產生的耗能。——在這裡給樓主做下解釋下。

2、公共區域維修,根據第二條規定,公共區域、公共設施裝置的大中修需要動用維修**利息進行維修,此費用你在買房子時已經按25元/平方米交給產權單位了,由產權單位交到國土資源局的住房專項維修**管理中心,物業要進行大中修,需要到「中心」去申報的(提出申請及遞交施工方案、費用核算),由「中心」下來考察、報批、撥款並分攤結算,物業公司不能要求再向業主收費進行維修,那這就叫重複收費(以前的房改房即公有住房除外,就是那些單位福利分房,沒產權證,但要交房租的,那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房屋形式,有些這類老房子沒有交維修資金,所以可以要求全體此樓業主分攤費用進行維修)。

這裡我給樓主解釋下維修資金,維修**,和維修**利息吧,要不上段你就看迷糊了。

維修**=維修資金+維修**利息,維修資金是你和其他業主已交的25元/平方米的錢,這個錢一般3-5年可以使用,這期間會產生利息,這利息和你交的本金統稱維修**。而「中心」劃撥的維修費其實是維修資金的利息。

就是用你們本金的利息給你們修房子,用你們本金和利息之和的利息——就是(本金+本金利息)總和產生的利息來支援「中心」的運作(他們的工資,消費,和腐敗的錢)。

所以,除了剛才上面提到的「額外」事項,物業公司來收這個費用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物價局或國土資源局物業科去舉報。

以上的答覆希望能幫到你,讓你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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