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房子,過戶給兒子 兒媳有份嗎

2022-02-15 23:26:32 字數 3855 閱讀 5032

1樓:奇農嘉嘉普

沒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夫妻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住房,只登記在父母這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住房屬於父母對子女一人的贈與。

2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1、如果房產是贈與過戶給兒子的話,那麼贈與所得的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表明只給夫妻一方。這種情況最好做公證。2、如果房子是通過買賣過戶給兒子的話,只登記在兒子一人名字,那麼該房產屬於兒子一方財產。

二、辦理公證房屋贈與合同可以辦理公證,而非必須辦理公證,未辦理公證,不影響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影印件);2、贈與書;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檔案。

更多2條

婚後父母贈於兒子的房產,兒媳有份嗎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子是兒子的,跟兒媳沒關係。

補充說一點,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不是新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的房子以後兒媳婦或女婿有份嗎? 50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復

有。只要父母一制直健在,所有權一直

歸bai父母所有,兒du媳或女婿就一

zhi直沒份。如果父dao母有一方死亡,或雙亡,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遺產的話,如果父母沒有遺囑專門指定由兒子或女兒個人繼承的話,則屬於兒子或女兒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兒媳或女婿就有份了。

5樓:玲1零

一般沒有。只要父母一直健在,所有權一直歸父母所有,兒媳或女婿就一直專沒份。如果父母屬

有一方死亡,或雙亡,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遺產的話,如果父母沒有遺囑專門指定由兒子或女兒個人繼承的話,則屬於兒子或女兒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兒媳或女婿就有份了。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法官認為,從產權歸屬上看,父母為其子女買房,這種情況下兒媳或女婿可能沒有所有權,但是兒媳或女婿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任何房屋所有人的配偶或家庭成員對於其房屋都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居住權。因為,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家庭關係這種共同關係,所有的家庭成員基於這種共同關係對於某一家庭成員所有的房屋均享有居住權。

因此,兒媳或女婿對於父母為其子女購買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權,有權居住和使用該房屋。

父母房產過戶給兒子,離婚時媳婦有權分割嗎

6樓:魚要糧

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麥穗兒談教育

母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將房產贈與兒子。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8樓:鄉村買盤手

一般是不能的,父母給兒子買房應推定是對兒子個人的贈予。

9樓:愛喝粥

婚前婚後唄,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

女方婚後購買的房子,男方有份嗎,結婚後父母出錢買房子,寫男方名字,女方有份嗎

共同財產購買的還是共同財產,個人財產購買的還是個人財產,不過女方得提供必要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買的 結婚後父母出錢買房子,寫男方名字,女方有份嗎 如果是對方父母全資買的房子,女方可能沒有份額的。但是還是要看具體操作的情況。結婚後女方自己的錢買的房子,戶主是自己,有男方一份嗎 妹妹其實要bai在這個月的...

父母贈與給兒子的房產,在兒子,兒媳離婚時,兒媳有沒有權力與兒子分割房產

婚姻法 規定 夫妻雙方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即日後所得收入為夫妻雙方共有。領取結婚證之前財產為各自私有。包括 房產 地契 存款 有價證劵等。第十條 夫妻協議離婚的,非過錯方享有共有財產百分之八十,過錯方享有百分之十,其餘財產由檢方沒收。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無過錯協議離婚,由提出離婚方承擔離婚責任,提出方...

婚後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兒媳婦沒分,大家說合理嗎

第一種情況 如果公婆出全資買房,買了房子後不給你住或者有條件的讓你居住那就不合理,如果只是房產證上沒寫媳婦的名字那就正常。第二種情況 如果公婆出首付或者部分房款,貸款之類的需要你們夫妻共同償還,那這房子就必須要有媳婦的分,至於房產證上寫不寫名字是你們夫妻協商,公婆無權干涉。至於公婆出的那份錢用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