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應當經過哪些法定程式,減刑一般程式分為哪7個部分

2022-02-15 07:51:05 字數 5445 閱讀 1658

1樓:鬆珈藍平

為了加強減刑的規範化、程式化,使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減刑中的隨意性和腐敗現象,刑法第79條專門對減刑程式作了規定。

根據該規定,減刑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1.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這裡含義有幾層意思:

一是,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二是,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製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檔案,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三是,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這裡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

對於裁定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4.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主要是指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減刑的程式是: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減刑程式是什麼?

3樓:朾覫姣

一、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二.、減刑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和監獄法的規定,減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是減刑必須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這是減刑必須具備的條件。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是指罪犯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生產任務。以上四個方面同時具備應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

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制止他犯逃跑、**、破壞等犯罪活動;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在日常生活中捨己救人等等。悔改或者立功是減刑的兩項基本條件,罪犯只要具備了其中的一項條件,便具有減刑的資格,可以減刑。

為鼓勵罪犯立功贖罪,積極改造,監獄法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具體條件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只要具有其中的一條,就應當減刑。

三、提請減刑的程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由書面建議,報請省(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請高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減刑的程式是: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減刑一般程式分為哪7個部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由1、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2、監區長辦公會議、3、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4、監獄長辦公會議、5、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6、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7、呈報法院。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

(二○○三年四月二日司法部令第七十七號釋出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並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稽核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後,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報告一併提交。

第十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應當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後,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併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

第十四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第三章監獄管理局稽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稽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稽核後,應當將稽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獄應當派員參加庭審,宣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和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的材料,應當存入檔案並永久儲存。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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