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到期後變為監視居住後又刑事拘留對嗎

2022-02-12 04:58:44 字數 4886 閱讀 8496

1樓:華律網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樓:劉豔律師

回答您好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這個是不違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提問看守所關了30天后,改為監視居住,還會逮捕嗎?

回答在監視居住到期後會進行逮捕了

提問等於還要做牢對嗎?

回答是的

更多8條

3樓:戚廣利

只要涉嫌犯罪,無論如何變更強制措施,都應當接受法院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樓:博愛傑傑

1、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5樓:許願牛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

監視居住是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

不可能從行政拘留變成監視居住

不可能從監視居住變成刑事拘留

你應該搞錯了一個環節

18年1月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後轉為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滿後怎樣流程?

6樓:

監視居住屬於臨時強制措施,在此期間不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的伋然要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期滿後可解除監視居住,並公開宣佈。

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改為監視居住,這個屬於違法嗎

7樓:華律網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8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9樓:劉豔律師

回答您好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這個是不違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提問看守所關了30天后,改為監視居住,還會逮捕嗎?

回答在監視居住到期後會進行逮捕了

提問等於還要做牢對嗎?

回答是的

更多8條

刑事拘留11天后改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有可能刑事拘留嗎? 10

10樓:不得瑟中年

有可能,如果案情有新進展,查到你有更大的問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意義就是防止跑,但現有證據又夠再拘留你。

變更強制措施後拘留釋放法律依據

11樓:du知道君

實踐中,某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後,在未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再次對其刑事拘留的行為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後,發現其涉嫌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對其再次刑事拘留的做法並不違法。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應依法逮捕」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後,發現其又涉嫌其他犯罪,變更強制措施,實行刑事拘留並即將提請逮捕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筆者認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因不同的犯罪事實能否再次刑事拘留,雖然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刑事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據此,關於刑事拘留的條件,可理解為有兩點: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刑事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來不及按正常程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

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即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刑事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因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規定,對「先行拘留」應是指對於現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才能適用。

而前述犯罪嫌疑人在已被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儘管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但不符合先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如果對其監視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直接逮捕。(作者單位:

江蘇省通州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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