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回老家治療對打官司有影響嗎,請問,在外地的工傷,回老家可以打官司嗎?怎麼打?

2022-02-08 02:56:19 字數 3089 閱讀 4375

1樓:匿名使用者

會,需要到指定的人民醫院**,通過這家人民醫院簽署轉診單,才能回家**

請問,在外地的工傷,回老家可以打官司嗎?怎麼打?

2樓: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在工傷事#故中,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受傷後存在後遺症,那麼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員工**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判定傷#殘等級。 4、待遇稽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5、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異地做工傷手術和打官司有沒有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可以按以下步驟維護自身權益,異地**對工傷賠償不會有影響:

1.自受事故傷害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2.傷情穩定後,若受傷嚴重構成傷殘的,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3.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定關係。。看社保部門咋認定了。。

請問,在外地的工傷,回老家可以打官司嗎?所有程式能在老家辦理嗎 和私人小老闆之間沒任何書面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要在工傷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訴,基本上只能是單位所在地勞動糾紛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再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勞動合同嗎,可以打官司的地方,合同備案地,工傷發生地,私人老闆常駐地。要是沒有任何文字協議,只能在工傷發生地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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