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再離婚,之前第一次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2022-02-04 19:39:25 字數 5360 閱讀 1550

1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麼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

然而,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可知,要是夫妻在離婚之後又復婚的話,那麼之前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中劃分的財產,仍舊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復婚後前次離婚協議有效,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樓:東園姐姐說情感

回答你好,有效的哦

復婚後前次離婚協議有效,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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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奇晴照勞胤

離婚再復婚第一次的離婚協議仍然部分有效。

原因是:

1、凡是跟婚姻關係掛鉤的,在復婚後無效,因為離婚這個條件已經不存在了。

2、凡是跟婚姻關係無關的協議內容仍然有效。

所以說是部分有效。

5樓:上海紀亮律師

之前離婚了約定財產歸你所有,就歸你所有,相對於復婚而言房子屬於婚前房產,歸你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在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時,只要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備案過的離婚協議都是有效的,無論您和對方離婚幾次。所以第一次的離婚協議的是有效的。當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夫妻二人之間有效。

如果某一共同財產在第一次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歸女方,則二人復婚時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第二次離婚時即使不對該財產進行處分,也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了。

協議離婚適用於雙方均同意離婚且能夠對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對離婚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帶著相關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申請後30日,如雙方均無反悔的,再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任何一方反悔,則無法協議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後再次離婚,前一次的離婚協議是否還有效

7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麼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

然而,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可知,要是夫妻在離婚之後又復婚的話,那麼之前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中劃分的財產,仍舊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你諮詢專業律師,

因為我有不同意見:

我個人認為

1,你們的第一份離婚協議,於第一次離婚時生效。

2,你們復婚後再離婚,需要一份新的離婚協議,不能用第一次離婚的協議的。

3,你們復婚,是不是等於第一份離婚協議終止,這個我不確定(我認為仍有效)

4,復婚等於沒有離婚,法律上不這樣認為。

5,歸還首飾的問題a,如果是第一次離婚前送的則他無權要回,

因為因為第一份離婚協議曾經生效過,生效時首飾已經是你的了。

再復婚,也等於2婚,屬於你個人財產。

6,歸還首飾的問題b,如果是復婚後送的,道義上他可以要回,但你給不給另說,

因為法律沒有賦予贈與者向受贈者索回的權利。

7,總結:

我個人認為:

第1份離婚協議有效但適用第1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及債務債權。

復婚後,等於2婚。

所以第一次離婚後各自的財產,就成了復婚時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復婚後會產生新的共同財產,復婚後的共同收入。

再離婚時只能分割復婚後產生的共同財產,

所以需要第2份離婚協議來約定分割復婚後的共同財產,同時需要在第2份協議裡認可第一份協議的內容,就像約定婚前財產歸個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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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僅是我個人看法,如果和法律不一致,請諒解。

我建議你諮詢專業律師,

9樓:黃思君律師

回答提問

復婚後再離婚,之前的離婚協議丟了還有效嗎?

回答提問

不是所於婚前財產嗎?

回答請問您可以再具體描述一下您的問題和訴求嗎?這邊的意思是之前的離婚協議對復婚前發生的事實有效,如果再次離婚需要重新簽訂離婚協議對這次婚內財產、撫養權等事項再次約定哦。

提問那就是說之前籤的協議是無效的

我跟我老公復婚,因為不合又想離婚之前籤的合同是無效的嗎回答從法律角度而言,並非協議無效哦,而是對於您說的這種情況已經失效,需要訂立新的離婚協議。協議無效是自始無效,而協議失效是指內容仍然對方有約束力,但是對第二次婚姻中新發生的法律關係沒有約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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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周南律師

可以再行協議或者起訴。

上次的協議履行沒有,上次離婚分割得到的財產復婚後成為婚前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以前的協議當然是隨著你們的復婚而失效了,得重新協商。

12樓:之燕嵐

只要復婚具有法律效應,即辦理了相關手續,那麼前一次的離婚協議便無效於你們現在這場婚姻。需要再次辦理。

但可以繼續沿用上一次離婚協議裡的條文,但需要再次公正證明。

前一次協議仍然是在你們復婚後需要履行的,只是你們主觀得認為既然復婚就不需要履行。而事實上你們的離婚協議已經起了效用。

復婚後再離婚,之前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13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法幫網知道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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