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被人發現怎麼確定為搶劫罪,具備哪些證據

2022-01-22 02:18:27 字數 1868 閱讀 1854

1樓:匿名使用者

入室盜竊涉嫌盜竊罪,被人發現,如果採取暴力手段繼續實施作案,則轉變為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後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樓: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如果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奪取財物,就不構成搶劫罪。

入室盜竊被發現,當場以暴力手段相威脅,轉化為入室搶劫罪的法律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全文如下

(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4樓:無知的小孩

犯罪的客觀方面發生了轉化,由祕密竊取他人財物變為以暴力奪取財物,符合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轉化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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